Page 146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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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责任边界:基层政府的业务与政治
速构建起来。 到 1954 年底,国家实现了三级制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设
置以及两级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设置。 这次改革既在纵向上考
虑了传统中国的区划和地方行政体系, 亦在横向上学习了苏联计划经
济体制按职能划分不同工作部门的方式(魏梓桐,2018:27)。 正是在这
一思路下,“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被确立下来。 所谓条块体制,是
指以层级制和职能制相结合为基础,按上下对口和“合并同类项”原则
建立起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政府大体上“同构”的政府组织和管理模
式(周振超,2009:2)。 按照这一设计思路,各级政府不仅有着明确的职
能划分,同级部门之间也有着明确的责任边界。 然而这一设计理想在现
实操作中很快遇到阻碍,并造成基层政府责任边界的模糊。
对于官僚体制来说,“可预见的规则” 具有真正决定性的意义 (韦伯,
2000:374),亦因如此,规则为本、按章办事的组织基础造就了常规性治
理机制(周雪光,2012)。 然而,这种以规则为核心的常规性治理机制却
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效率对立的行为模式(黄小勇,2002)。 与此同时,
理性官僚制不仅是组织方式,也是中央管理地方的重要途径,在集权与
分权的制度逻辑下(曹正汉,2017;曹正汉、聂晶、张晓鸣,2020),中国官
僚制中的“向上负责制”加强了下级对上级的依赖,使得下级政府在没
有明确的保护机制下只能根据规则行事以规避风险。 这一情况在“条块
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尤甚,由于所有层级的政府部门都不具有单独处理
事务所需的统一权责,各政府部门就有条件互相转移责任(朱光磊、张
志红,2005)。而对于“低治理权”的基层政府来说,在权责不等和纷繁复
杂的现实环境中, 其往往需要灵活调整组织分工及科层边界以最大限
度地调动资源完成治理任务(陈家建、赵阳,2019)。 这种综合治理的运
行 逻 辑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又 受 到 了 权 责 分 立 逻 辑 下 条 块 分 割 制 度 的 阻
碍———“上下清晰,左右模糊”———既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自主性,同时也
为他们的策略性风险规避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并由此产生了“风险管
理”“ 形式主义”等一系列科层痼疾(倪星、王锐,2018;吴春来,2021)。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受现实因素与制度结构的影响,在本来旨在划
清责任边界的理性官僚制与条块分割体制之下, 基层政府不仅无法划
定清晰的内部责任边界, 就连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边界也是相对模糊
的。 这种责任边界的模糊化在造成治理问题的同时,也给基层政府采取
软性的、权宜的应对策略留下了空间(樊红敏、刘晓凤,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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