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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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1

                正是根本于自然法,故亦与自然同其悠久。 ……以我推想,孔
                子最初着眼的,与其说在社会秩序或社会组织,毋宁说是在个
                人———一个人如何完成他自己;即中国老话“如何做人”。 不
                过,人实是许多关系交织着之一个点,做人问题正发生在此,
                则社会组织社会秩序自亦同在着眼之中。 ……(孔子)着眼在
                其为家庭之一员。 而在家庭呢,又很容易看到他是父之子,子
                之父……一类的伦偶相对关系,而置全体(全家)之组织关系
                于其次。 一个完满的人格,自然就是孝子、慈父……一类之综
                合。 ……重在此一个与彼一个之间的关系,且近从家庭数起。
                ……孝子、慈父……在个人为完成他自己;在社会,则某种组
                织与秩序亦即由此而得完成。 这是一回事,不是两回事。
               本文正是希望通过梳理“九族制”与“宗法制”及其背后“亲亲”“尊
           尊”的组织原理,为梁漱溟的这一洞见提供有益的支撑。 也正是在梁漱
           溟所谓“如何做人”的意义上,儒家传统的家族制度才能成为一个总体
           性理解中国文明的独特性范畴。 这种基于儒学论域中人之自然的家族
           制度在后世儒学的演进发展中并没有本质性的大变革。 宋代以后,张
           载、二程、朱熹等儒学家重新阐发的宗族理论也基本上是沿袭了这一制
           度的学理架构,重在使其适应宋代以后平民化的社会演进趋势,使宗族
           不再仅仅行于过去的贵族门阀之家(张载,1978; 程颢、程颐,2004;林
           鹄,2015)。到了近代以后,社会学家潘光旦提出的“折中制家庭”是笔者
           第一次看到的对宗族理论的又一次较大改造, 但这种改造与宋儒对西
           周“宗法制”的改造在本质上一脉相承。“折中制家庭”是奉养祖父、父
           母,但不与祖父父母同居或轮流与祖父父母同居的小家庭。
                    此与旧日之大家庭有何分别? 曰:有大家庭之根干,而无其
                枝叶也。 旧制之大患在枝蔓过甚;妯娌之关系,兄弟之关系,叔
                侄之关系……在在可以发生纠葛,家庭愈大,则此种枝节之关
                系愈多,而纠葛之发生也愈频繁;纠葛频繁,于是为家主者乃不
                能不去其枝节而留其根干,即兄弟一经成立,即各自成生计之
                单位,为父母及祖父母者即由彼等轮流同居侍养;则纠葛之因
                缘,十去七八,而家庭之和平得以持久矣。(潘光旦,1993a:134)
               从丧服制度的角度看,这种非常符合现代人想象的家庭形式,只是
           将家庭形式和分不分家的依据从个人最核心的“大功亲”的范围缩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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