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社会》2022年第5期
P. 50

土司制度与边疆和平:卓尼传统政治组织及其转型机制研究

                度的存在当然不是由朱扎七旗特殊的历史经历造成的, 而是卓尼四十
                八旗共有的,具体形态也极为多样,但大多都与旗下的寺院教区制度和
                神山祭祀系统有关,这些都是谷苞先生未曾论及的。
                    谷苞先生对卓尼土司制度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基层的军事采邑制以
                及由此带来的产权、税赋、军事义务的具体实践方式。 与其他藏族社会
                相比,卓尼土司有三个值得重视的特点。 第一,其等级制度并不包含农
                奴或者科巴阶层,不论是土司、掌尕还是旗下属民,都没有家内奴隶或
                世袭农奴, 因此也就不存在因不能履行政治和军事义务而身份降低的
                可能性。 第二,卓尼土司并不保有对治下属民的人身所有权,其权力都
                是基于土地产生的,旗下采用定额的税制,税收和劳役分配到旗下,旗
                下再分配到村落和家户,因此只要能够保证税赋和兵役,家内个别人的
                迁徙流动是相对自由的。 反倒是驱逐权执行得比较严格,私自买卖兵马
                田或者杀人、抢劫都可能被土司或旗下驱逐。 因破产失去土地的家户可
                能变成自由流动的流浪汉,并不会因为人身所有权而被土司约束,真正
                约束人身自由的是旗下的神山制度和寺院教区制度。 相比之下,西藏的
                庄园制度包含着明确的人身所有权 (李有义,1950),嘉绒土司同样也拥
                有差巴、科巴和家人的人身所有权(《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
                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2009a:246),而青海省的藏族部落更强调追缴
                逃跑部落民的财产(《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
                委员会,2009b:21), 位于甘肃省夏河县的阿木曲乎部落则采用了与卓
                尼几乎一样的制度。 第三,十二掌尕作为土司的家士集团,在卓尼土司
                制度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不但是土司家产制官僚的主要来源,而且有
                着极为鲜明的城居色彩,这在其他藏区往往并不存在。
                    总的来说, 卓尼土司的政体是由上层的家产制和基层的采邑制共
                同构成的,该政体在这两个层面上采取的原则并不相同。 韦伯(2004b:
                198)认为,授予战士土地使之定居,具体而言,乃是无法维持一支雇佣
                兵的自然经济的状态下,用以确保一支有经济余暇,且又能随时应命的
                武力之典型的方式”,举凡希腊城邦的重装步兵和罗马市民阶层不可转
                让的土地莫不如此。 但区分掌尕的家产制和旗下的采邑制依然是必要
                的, 掌尕的土地转卖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般来说只能卖给本村的
                人,不能转卖到外部,谷苞先生所说的掌尕田可以自由买卖大致也是指
                这种受限的交易方式。 虽然土司对十二掌尕同样没有人身所有权,但家


                                                                          ·  43 ·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