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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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包含村落若干,当时卓尼地区共有 520 个村落。 每旗的旗长负责全旗的
行政、司法与军事事务,旗长以下又设总管若干,基本原则是每 100 户
设总管 1 人,总管之下每 20 户设干波 1 人,不同的旗有不同的总管与
干波选任方法, 但基本的原则是由旗下各户集体选举产生,3 年一换,
但也有一些总管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变成世袭, 比如曾经让谷苞先生借
住过的扎尕那大头人即为世袭。 谷苞(1947:12)认为,“总管的产生,少
数是由于世袭……大多数则是由于土司的任命……至于说到头人,他既不
是世袭,也不是任命,而是各村居户轮流担任”,这一说法恐怕并不准确。
卓尼的土地大致可以区分成四种类型: 直接属于土司家族的衙门
田、 属于寺院的章珠田、 属于掌尕的掌尕田以及属于一般属民的兵马
田,“兵马制度我认为是土司制度的精髓, 因为它一方面是土司武力的
凭藉,另一方面却又是土司的经济源泉”(谷苞,1947:12)。 四十八旗下
的属民每户都要有一人在土司征召的时候自备马匹、 武器和粮食参加
军事战斗, 这是他们为保有兵马田而承担的军事义务, 如果不应召出
兵,就要交罚款并在年度仪式上被村落羞辱。 兵马田的高级产权属于杨
土司,实际耕作保有权属于家户,原则上这种田是不能买卖的,但实际
上转卖则非常常见。不过,兵马田的转卖要附带军事义务、劳役、租税和
村落的公共义务等(谷苞,1947)。 在偏牧业地区,粮食赋税会被转变成
酥油、火药、木炭、牛羊肉及其他猎物。
由于没有明确的土地法, 卓尼复杂的土司所有权构成只能从实践
中来探寻。 谷苞讲述了朱扎七旗从乾隆年间开始赴京控告土司强征土
地并最终胜诉的历史, 这个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表明了中央政府
对边疆土司政体内部纠纷的裁决权;其次,卓尼土司的高级土地保有权
并不能随意侵夺属民的低级土地保有权, 后者往往和村落的土地共有
产权相互结合,形成独立的土地保有机制,也正因如此,在卓尼土司境
内甚至会出现争夺草山的械斗, 而土司自己的土地保有权在解决械斗
方面表现得非常乏力。 朱扎七旗因为这场官司的胜利而建立了新的政
治组织:在总管之上设置了大总承,负责朱扎七旗的司法和防卫事务,
每个小旗也在总管之外设小总承一名协助大总承的工作。 土司委任的
旗长只负责征兵、乌拉和钱粮三事,而且要和大总承协商。 在这个案例
中, 谷苞明显将大总承对应于云南化城的大公家, 小总承对应于小公
家,由此清晰地说明了土司治下其实存在着明确的共同体制度。 这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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