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社会》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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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制自由化改革的治理逻辑

                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于是,有些地方政府干脆变通执行盐法,放弃缉
                私(黄凯凯,2016)。 19 世纪地方游离人口的增加间接导致了民间走私
                集团的活跃,并进一步引发了更加严峻的治理问题。
                    正如波兰尼( 2013)所指出的,经济制度嵌入在社会之中。 传统王朝
                对经济生活的安排与对民的安顿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刘志伟,2019:
                1-32)。 河东、淮北两场盐制自由化改革,恰好发生在清王朝对人口控
                制逐渐松动的时期。 19 世纪上半叶,大量脱离土地的游民参与食盐走
                私,直接影响了食盐制度的运行。 河东的课归地丁因“马君选案”中止,
                淮北的废引改票则因“黄玉林案”开始,两场改革均与民间走私集团案
                件有所牵涉。 当社会治理问题与经济制度存在共变关系,对制度变迁的
                理解便不能局限在单一的经济制度内生演进的逻辑中了。 因此,19 世
                纪的游民、社会治理与自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尚需要更充分的讨论。
                    本文希望通过对河东、 淮北两场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比较, 分析
                19 世纪食盐专卖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关联。 如前所述,清代食
                盐专卖制度改革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与地域社会复杂互动的过程。 因
                为具体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已有的盐业史研究很少对异地的个案
                进行比较。 本文试图比较两场具有相似制度逻辑的盐制改革,从改革的
                具体历程出发,分析两场改革的关键节点出现的时序,进而呈现传统王
                朝中经济制度与社会治理的紧密互动。

                    二、河东、淮北自由化改革的制度逻辑

                    尽管在制度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但从制度内生演进的视角来看,
                河东、淮北两场盐制改革内含相似的经济逻辑:均是采用自由化的方式
                来控制食盐的成本和价格,解决官督商销制度的失衡问题。
                    (一)河东、淮北盐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前,河东、淮北盐区都实行“官督商销”的专卖体制。 在这种体
                制下,食盐的运销主要由商人完成:盐场生产的食盐皆由特定商人(场
                商或坐商)收买,食盐经场商卖给指定的运商,再由运商销往特定的销
                售地。 政府主要负责对整个专卖流程进行管控。 在机构设置上,中央有
                户部总揽盐政,地方则有盐政衙门和州县官员监理盐务,盐产地和关津
                处还有兵丁、吏员负责核查缉私。 为使这套体系行之有效,地方盐官和
                州县官均面临考成压力,他们需要防范私盐,还要促进官盐畅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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