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社会》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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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对法的不同寻常的定义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Shackleton,
1961:244-264; Waddicor, 1970:181 ) 。 其中 , 法国 哲 学家 阿 尔 都 塞
(Althusser, 1959: 32)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孟德斯鸠完全从现
象的内在关系角度理解法, 抛弃了把法界定为宗教和道德诫命的传统
定义。 但事实上,在孟德斯鸠那里,从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并不意味
着否定法作为诫命的内涵,而是为了理解这些诫命与理性的关系。 孟德
斯鸠 ( Montesquieu, 1951a: I. 1/232) 拒绝接受那些认为世界被某种盲
目的宿命 (fatalité aveugle) 所支配的观点, 因为有智力的存在者(être
intelligent)不可能产生于盲目的宿命。 由此,孟德斯鸠推导出了一种在
世界形成之前就存在的原初的理性,“法律是这一理性和不同存在者之
间 以 及 这 些 多 样 的 存 在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Montesquieu, 1951a: I. 1/
232)。 然而问题在于,存在者并不总是遵循这一原初理性及规定,有智
慧的存在者能够运用意志颁布偏离理性的法律, 孟德斯鸠感兴趣的正
是如何理解这一偏离,以及如何通过宗教、道德、政治和民事法律对它
予以纠正( Montesquieu, 1951a: I. 1/234),而这些法律显然都是诫命。
孟德斯鸠把存在者区分为五个类型:神、物质世界、高于人的有智
慧的存在者(一种类似于天使的智慧存在)、动物、人。 根据孟德斯鸠对
法的定义,这五类均有各自合乎原初理性的法律,或者可以说各自有自
己的自然法。 他对这五种存在者的排列乍一看毫无逻辑,但事实上并非
随意为之, 而是依据他/它们服从原初理性或自然法的程度进行排列
的。 神和他创造的宇宙之间的关系永远都会追随他创造和保存宇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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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物质世界也总是服从神创造世界的法,特别的有智慧的存在者、动
物和人类对法的遵守程度则依次降低。 也就是说,在所有存在者当中,
人是最不理性、最容易偏离自然法的(Casabianca, 2008: 128)。 6
!!!!!!在这些存在当中,神创造和保存宇宙,他和宇宙的关系或者说他创
5. 孟 德 斯 鸠 (Montesquieu, 1951a:I. 1/233) 指 出 , 上 帝 依 据 某 种 初 始 理 性(raison
primitive) 创造和保有这个世界, 孟德斯鸠拒绝唯意志主义的创造论而采纳了理性主义
的创造论,这甚至构成了他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基础。 他指出,创造主按照理性和法创造
世界并按照这些法来行动和管理世界。 因此,虽然创造的行动看似专断、偶然,但其实遵
循理性和法则。 同样,正如看似偶然、任意的创世行动实际上遵循理性法则,看似杂乱无
章的历史和政治也可以通过理性加以把握。
6. 施特劳斯(Strauss,2014a:32)依 据 他 惯有 的 神 学—政 治 视 角 认 为 ,如 果去 掉天 使 ,孟
德斯鸠对存在者的排序反映了上帝创世的秩序, 这是一种颇有想象力但并不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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