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社会》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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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政治和社会思想中的自然观念
随着近代自然法学说在 17 世纪的兴起,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
法 成 为 很 多 西 方 思 想 家 建 构 社 会 和 政 治 理 论 的 基 本 观 念 。 不 过 , 在
17—18 世纪,欧洲人通过商业、殖民、传教、游历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关
于非西方文明的知识,这使得自然和理性的普遍性在人类文化、习俗、
宗教的多元性面前遭到了挑战。 正是在这一语境下,法国思想家孟德斯
鸠在继承 17 世纪自然法传统的同时,也把历史、政体、社会、地理环境
的多样性纳入对自然的思考当中,呈现了自然的复杂性和张力。 在此基
础上,孟德斯鸠提倡一种节制的启蒙,反对激进的普遍主义和理性主义
政治方案,指出立法者应该充分考虑自然的不同层面,在全面考察一个
民族的普遍精神或者社会自然的前提下,进行温和审慎的启蒙和变革。
本文尝试通过阐释孟德斯鸠政治和社会思想中自然观念的不同层面来
展现其启蒙思想的节制品质。
过往 的 研 究 者 通 常 都 认 识 到 自然观 念在孟德 斯鸠思想中的 重 要
性,但往往忽视了其中的不同层面;有的学者虽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但
并没有充分阐述它的重要性,也没有深入辨析各个层面之间的关系。 把
孟德斯鸠视为社会学先驱的涂尔干 ( Durkheim, 1966: 50-51) 敏锐地
捕捉到前者对人的自然和社会的自然之划分, 并认为在孟德斯鸠的理
论中,立足于社会的自然的法律同样是自然的。 涂尔干据此推断,在孟
德斯鸠那里,不同民族的法律体系都是自然的。 然而,此时的涂尔干遇
到了一个困难, 他无法认同和解释孟德斯鸠在实证法和自然法发生冲
突时要求前者服从后者的观点。 他对孟德斯鸠提出了质疑:“为什么在
所有 情 况 下 人 的 自然(人 性)都 比 社会的自然(社会性)更 为 神 圣 ? ”
(Durkheim, 1966: 53) 这一问题是当时新兴的社会学对哲学的根本挑
战。 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并未回答这一问题,虽然他提出了认识社
会的新视角,但并未能摆脱传统哲学的窠 臼。 涂尔干认为,只有从社会
生活中推导出法律和道德的原则,才能解决人的自然和社会的自然之
冲突。 从涂尔干和孟德斯鸠的分歧可以看到,虽然可以将孟德斯鸠视
为现代社会学的先驱,但他在根本上仍然是现代自然法传统的政治哲
学家。 1
在 讨 论 孟 德 斯 鸠 自 然 法 思 想 的 重 要 学 者 里 , 沃 迪 科(Waddicor,
1. 阿隆(Aron, 1976:61、 66)在阐 释孟德 斯鸠对 社会学的先驱 性贡献 时 更 为 准确地 把
握了其思想的政治哲学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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