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社会》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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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政治和社会思想中的自然观念

                他在该书中也多次使用“事物的自然”(nature de la chose/nature des choses)
                的说法,但他从来没有对自然的观念进行界定。 如果我们仔细辨析可以
                发现,在孟德斯鸠的思想里,自然或事物的自然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
                先是物理存在意义上的自然,即物理自然,它包括了宇宙运转以及人与
                动物生理性生存的一般性法则,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特别注重
                对气候、土壤、人的生存和繁殖以及与生存相关的欲望、情感等因素的
                分析,物理环境和身体机制的客观法是支配人生存的首要因素。 自然的
                第二个层面是普遍的、理性的以及道德意义上的自然,包括普遍性的自
                然法和道德规范,也可以称为道德自然。 它与物理自然相关,需要以物
                理自然为参照, 例如对人的生存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就是一种道德意义
                上的规范和自然法。          3  但道德自然又超越了物理自然,因为人除了身体
                存在之外还有道德存在,并在道德生活中形成了道德规范。 道德存在和
                规范在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和社会生活中体现和形成, 因此自然的第三
                个方面就是政治、法律、社会、宗教等因人类建制而塑造形成的个体和
                集体的心灵习性,亦即社会自然。 社会自然与物理自然、道德自然也是
                相关的,因为社会生活以物理环境和身体需要为出发点形成道德规范,
                但它们又被道德规范影响和制约。 孟德斯鸠之所以频繁地运用自然这
                一概念,是因为他试图通过自然的三个层面揭示人作为物理、道德、社
                会之存在的客观事实, 从而表明可以像研究自然世界一样对人类生活
                进行科学研究。 这是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突破,也是孟德斯鸠被日内瓦
                博物学家邦尼特( Charles Bonnet)称为“心智世界中的牛顿”,并被后人
                视为现代社会科学和政治科学的先驱甚至奠基人的原因。
                    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对法的一般性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事
                物的自然”的三个方面。 由于孟德斯鸠从“事物的自然”入手来界定法,
                因此自然的三个层面也就与不同的法对应。 本部分将着重分析《论法的
                精神》第一卷中关于物理自然和道德自然的论述,在第四部分则讨论关
                于社会自然的重要观点。
                    《论法的精神》 正文的第一句话对法进行了定义:“在最广义的意义上,
                法( les lois)是源于事物自然的必然关系”(Montesquieu, 1951a: I.1/233)。       4
                3. 关于孟德斯鸠思想中道德的欲望和情感基础之论述,可参见 Rasmussen, 2014: 62。
                4. 本文在涉及《论法的精神》的引文时会依次注明 引文的章、节/页码,在某些不涉及 具
                体引文的情况下只注明章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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