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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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治理模式的选择与转换:一个正式模型

                政府积极迎合,表现出组织学文献提出的组织内各层次、各部门间的
                高度关联。
                    周黎安(2007,2016)提出的“行政发包制”是另一种重要的治理模
                式,即上级政府将各项任务一揽子打包发给下级政府组织实施,上级政
                府负责验收并拥有随时随地干预的权力。“行政发包制”介于韦伯的“科
                层制”与市场的“外包制”之间,是一种行政权力与承包机制相糅合的混
                合形态, 涉及行政权与财权的分配, 以及人员激励与考核监督权等要
                素。 与高度关联型模式相比,行政发包制模式中的各级政府权限分明,
                且下级政府在具体部署和实施政策时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松散关联型模式指组织中各部门按部就班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形
                式( Weick,1976;Orton and Weick,1990)。 这一形式按照已有规章制度运
                作,不被其他任务或部门干扰,因此区别于高度关联型与行政发包制的
                治理模式。 例如,生态环保部门日常工作中有关污染源指标的检测、各
                种资料的收发传递、计划生育政策领域的日常报表汇集等,都是在松散
                关联型模式中运行的。
                    现实中, 在政府治理不同领域和同一领域的不同时点上时常可以
                观察到以上模式交替出现。 要想把握中国政府治理过程的特点,就需要
                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这些治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应用边界,以及模式间
                相互转化的驱动因素。
                    (二)“控制权”理论的基本逻辑与建模思路
                    本节介绍全文所依托的理论基础———政府治理模式的“控制权”理
                论,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正式建模的整体思路。 科层内部围绕某项政策任
                务的上下级关系可看作委托方、管理方、代理方之间围绕权力与资源分
                配的契约关系。 其中,控制权的分配是决定各方激励及行为的重要因素
                ( Hart,1995)。 周雪光、练宏(2012)提出,控制权可以从三个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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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 )在委托方与管理方之间进行配置。
                从一般定义看,目标设定权是设定组织目标的控制权,处于科层权威关
                系的核心;检查验收权是验收契约完成情况的控制权;激励分配权是设
                置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以及在契约执行中组织实施、配置资源的控
                制权。 对应三级政府组织,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委托方)拥有政策制定
                和组织设计的最终权威,基层政府(代理方)负责落实自上而下的指令
                1. 为表达便利,后文将“检查验收权”与“验收权”通用,“激励分配权”与“激励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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