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社会》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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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5

                入整体的生命,这没什么问题,因为整体有一个具备快乐和痛
                苦能力的共同意识(corporate consciousness),但社会就不是这
                样, 这是因为它的生命单元没有也不可能失去其个体意识
               (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同时,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也没有共
                同意识。 (Spencer, 1981b: 195)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它在根本上规定了社会应当追求的目
           的———“公民的福祉决不能为了某种假定的国家的好处 (benefit of the
           state) 而 被 正 当 牺 牲 ”, 相 反 ,“国家只能为 了 公民的 好处 (benefit of
           citizens)而 被 维 持 下 去 ”(Spencer,1981b:195)。 在后 来 论 述“社会 有 机
           体”的相关作品里,斯宾塞都在反复强调这一点。 1871 年的《专门化行
           政》将此表述为“有机个体内只有唯一一个能够感受快乐与痛苦的意识
           中心( centre of consciousness),而在社会有机体中,每一个体都是这样一
           个中心,他们的集合体则没有这种快乐和痛苦的意识”( Spencer,1891c:
           228);1876 年出版的《社会学原理》第一卷则称之为“社会知觉”(social
           sensorium)的阙如,即“社会有机体”中不存在统一的知觉,每一个体的
           福祉只能靠自身去感知( Spencer,1898:461)。
               通过这些带有生物学和生理学特色的词汇和类比, 一个与劳动分
           工、自由竞争和自发协作的个人主义工商业社会完美契合的“社会有机
           体”从斯宾塞笔尖下浮现出来。 作为一个具有高度规范性意涵的概念,
          “社会有机体”在现实中有明确的批判对象,斯宾塞所谓的一种“机械
                          —
           化” 的行政方式——人为的和短视的立法只会戕害社会“旺盛的生命
           力”( vigorous vitality)(Spencer,1891b:140), 也许暂时解决了一些问题,
           却带来更为深远的弊病。 首先,这是由于未能看到社会乃是一种“有机生
           长”( organic growth),“社会有机体” 的变动完全可以像生物界的变化一
           样,在某种规律性机制的作用下自然发生;其次,是缘于缺乏对有机体
           内部依赖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的认识,没有看到对“社会有机体”任
           一部分的影响都可能“让所有其他部分受到难以预见的影响”(Spencer,
           1891b:136); 最后, 这种错误的观念还在于混淆了社会和有机体的目
           的,没能认识到“社会有机体”是为个体的福祉存在而非反之。

                三、斯宾塞—赫胥黎之争与对“社会有机体”的竞争性解释

               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及其阐发的政治观点很快引起了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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