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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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经济》:中国的农政问题与农政转型

                251)。
                    第二, 农地。 除了其他章节涉及部分对土地问题的讨论和分析之
                外,《江村经济》的第 11 章专门论述了土地权属问题。 虽然马林诺夫斯
                基认为,《江村经济》的第 12 章对蚕丝业的分析最成功(费孝通,2012:
                7),但笔者却认为论述土地权属的第 11 章最为成功。
                    费孝通(2012:157)引用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指出,土地权属不仅
                是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经济事实。 也就是说,除了将土地作为生产
                资料之外,理解和研究土地问题还需要知道人类的土地利用实践、与土
                地相关的文化因素和土地斗争实践。 对于农地的权属划分问题,费孝通
                极具开创性地指出,根据当地人对土地权属的理解,土地被划分为田面
                和田底。 田底占有者指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他们只占有田底,不
                占有田面,即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类人被称为不在地主。而
                那些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则为完全所有者, 只占有田面而不占
                有田底的人为佃户。 田面的所有者可以自行耕种土地,他们与不在地主
                是有所区别的,他们还可以把土地租给他人或雇工种地。 另外,承租人
                可以暂时使用土地,也可以雇工。 因此,拥有田面的人可以不是土地的
                实际耕作者,这样一来就把实际耕作者、田面所有者和田底所有者区别
                开了。 也就是说,同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和耕作者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
                可以是不同的人,而这些人都对土地的产品有一定的权利,例如田底所
                有者可以要求佃户交地租,田面所有者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租,雇工可以
                从雇主那里获得工钱报酬。因此,无论收成如何,不在地主、出租者和雇
                工都能获得固定的地租和工钱,而完全所有者、佃户和承租者则承担着
                风险(费孝通,2012:159-160)。
                    江村约 2/3 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仅有 1/3 在村民手中。 村中自
                己有地但不到 5 亩的人口约占 75%, 这些劳动力耕作这些田地绰绰有
                余,因此这部分农民常常成为承租者或佃户。 由于农户的农田大小一直
                保持在有限的范围内,且每家的男性成人数量差别不大,所以每家耕种
                的土地量也相差无几。 由此可以看出, 土地呈现平均化和细碎化的趋
                势,尤其是遗产历次划分使个人占有农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并表现
                出明显的分散性和细碎性,妨碍了集体耕作方式的运用,这一特点在一
                定程度上是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主要原因 (费孝通,2012:34、60、152、
                17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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