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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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表示支持的动迁小组依据另一种理据认为, 上述曾家住居史的一系列
           变动完全正当。
               对他们来讲,“小木楼—602—房改房”的过程既顺应不同时期的房
           屋政策与市场机会,又顺应家庭内的分家安排,因此是正当的并理应继
           续得到维护。 他们的关键理据在于,实物拆迁时期实际居住其中的三人
           是使小木楼公房得以置换成较大面积的楼房公房的重要原因。 这个理
           据尤其得到动迁小组组员王平丽的支持。
                    王平丽:按照规定办事,应该这个房子分成三份,一个金兰
                的,一个曾褀成的,一个是曾褀华的,跟曾褀英和这个哥哥(曾
                褀有)一点关系都没有。 他(曾褀有)现在要分也只能分金兰这
                一部分……你这个房子分进来的时候,是按照三个人的户口进
                来的。 现在他(曾褀有)只有他妈那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
               王平丽部分地代表了小组成员们的态度, 即他们也强调从小木楼
           到楼房的实物安置过程中“按常住人口配给面积”这一事实的重要性。
           应该看到,小组的这种说法具有某种家庭政治意义上的“合理性”。在当
           时的实物安置政策下,602 室在被动迁时与邻人相比所显示出的面积
           之大以及由此带来的货币化换算时的优势, 都被认为是小木楼拆迁安
           置时几个常住人口的“功劳”,而当时不是常住人口的曾 褀 有则相应地
           没有“功劳”。 这个过程中的功劳大小待到此刻便成为因征迁而发生的
           新一轮家庭政治较量中的道德资本和筹码。 实际上,组员王平丽并不是
           真的认为这套理由有着比继承法更高的合法性, 而只是在复述曾褀华
           一方运用于纠纷中的道德资本和筹码。
               另一个可以证明小组人员并非认真地在政策视角下对待这套理由
           的事实是, 在征迁办档案室可以轻易调出曾家当年的实物安置补偿协
           议的情况下,该小组从未真的打算调出这份文件。 因此,他们并不是将
           之作为一个有法律依据意义的物证, 而是将之作为某种对家庭政治史
           进行判定的辅助工具,作为引导曾褀有一支修改分割目标的一种参照。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小组其实进入并“学习”了曾家的分割“语言”,小
           组的谈判技术和所把握的政策事实以与曾家各 方 所 持理由 相 似的方
           法,成为干预其家庭政治的筹码,而不是相反地由曾家成员学习小组的
           政策“ 语言”。 当然,我们不可忘记的是,“推举公证”的制度压力是促成
           这种局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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