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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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日期        1914.11.1  1927.8.2  1945.1.3  1956.5.4  1954.1.5 1962.8.6
            出
            生
                                                                汉口
            籍贯                         下江      永宁     [同前符号]
            文化程度           新二年初小       文盲      中学       小学
                                       家务               入托
            职业及服务处所      下江轮渡公司水手            十三中学
                                       临时工           南师庵托儿所
            本市其他住址      正式在下江轮渡公司           九步八桥 9 号
            何时何地迁来本市      1958.5.7 武汉市
            何时登记户口           春来里             [同前符号]   [同前符号]
            户口  事项内容时      1958.9.8 改签        62.3.9  末江路小学
                间及承办章                       正式户口迁入
            登记
            事项
                事项内容时 61.6.10 正式户口迁入         1962.2.11
            变更  间及承办章     (轮渡公司签章)          劳动教养三年
           的曾忠一家的户籍档案由于认可曾褀有的长子身份而成为曾褀有一支
           的“铁证”,这使他们更加坚信自身争夺行为的正当性,以至于在后来的
           诉讼中主动决定不请律师。
               可以看到,在表 1 的“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一栏,曾忠为“户主”,金
           兰为“妻”,曾褀有被写为“子”,曾褀成被写为“次子”,曾 褀英和曾褀华
           则分别被写为“女”和“子”。          28  表 1 尽可能地还原了原件中的多层信息               29
           以提示读者,这份最后成为家事法庭庭辩证据的“档案”并非一件“成
           品”,而是在不同的节点、经由不同人之手不断被修改和涂抹的暂时性
           结果。 实际上,这正是对曾家在动迁时刻陷入的这场家庭矛盾的隐喻:
           这场矛盾既非前所未有、仅经动迁之力而促发,也非蓄力已久、借动迁
           之事而挑明,而是绵延的、不断叠加的家庭政治史在动迁时刻的一个短
           暂交汇。 这也是本文不断试图申明的观点。
               依照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配偶、子女、父母”等
           顺序继承,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扶养

           28. 曾褀华在这里被写为“子”而不是像曾褀成那样被写为“次子”,可能因这两栏非同一位户
           籍工作人员在同一时间填写,从该文书的纸版原件上的确可辨认出多人的字迹。
           29.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表对日期类信息均进行半匿名化处理,仅保留真实“年”“月”,而
           更改“日”, 以明示曾家成员确切的生命周期情况和曾家家庭政治史中某些关键事件的时间
           点;第二,本表以删除线符号呈现原件中在书写后划除的痕迹,这些划除及划除后的重新书写
           显示了某些家庭成员在处境、居住或生计上的变动;第三,本表保留了原件中对日期的标准或
           不标准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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