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社会》2020年第6期
P. 122
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
关系的继父母。 这一条肯定了作为继母的金兰和曾褀有之间的继承关
系,而派出所档案上“户主—妻—子—次子”的结构也应和了继承法,即
曾褀有虽非金兰亲生,却应被认为是曾忠与金兰的长子。 凭借这个物证
及其相应的“法的依据”,当动迁小组组员郝五龙以“官司打不赢”为名
唬吓曾褀有时,陶淑当场进行了反驳。
与此同时, 曾褀有一支还试图进一步证明这套如今已在继母名下
的房子在来源上仍属其生父, 因为如果说继承继母的遗产还只是依靠
法律“条框”的佐证,那么作为长子继承生父的遗产,则完全合乎曾家的
生活史和家内道德。
邱二姐:这是他爷爷奶奶的房子。 老人的遗产,他爸爸作
为一个长子,他觉得应该拿这一份,至于让不让(给曾 褀华),
是另外一个问题。
陶淑:么的他爷爷房子,怎么可能(实物)拆迁能分到房子
(指 602室)呢?
在邱二姐和陶淑的上述讲法中,602 室私房和其前身小木楼公房的
连续性被从曾家的住居史中截取出来得到强调, 即 602 室是由小木楼
经实物拆迁而置换来的,即便之后成为金兰名下的私房,但其在源流上
始终与曾忠抱有关联。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曾家住居史中“分居”的开端
也被截取出来进行道德化解释。
邱二姐:(当时)就是找个理由把他赶出家门,所以后来他
就在外头走动了。
邱二姐所说的即是 1965 年曾 褀 有劳教回城后金兰以家中人口过
多、不够住为由让他外出租房的事。 和陶淑类似,邱二姐将这件事作为
对金兰的道德批评, 从而使此后曾褀有在居住上与小木楼的分离不被
视为他的自我选择,也不被视为他在家庭政治意义上“应得的”结果,而
被看作一种来自金兰的恶意惩罚。 小木楼变成 602 室,承租人从曾忠变
为金兰,金兰又从承租人变为产权人,这一系列在各个时期房屋政策下
得到“落实”的居住和所有权事实以及未来所朝向的特定分家计划,都
因为最初带有金兰的故意作恶而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从而使得这
一切都可以在征迁的节点被提出来重新讨论和否定。
2. 正当的“功劳”:政策理据、道德筹码与未来分家计划
与曾褀有一支的讲法和逻辑相反的是,曾褀华、曾褀英和对这一方
·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