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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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

                原承租人曾忠去世和女儿曾褀英出嫁离开, 随后因金兰和两个儿子在
                小木楼的“常住”而在实物拆迁后获得相应安置面积并变更承租人,继
                而曾褀华等人利用房改房政策变更承租人为产权人,接着曾褀成、金兰
                相继去世,曾褀华一家三口成为实际居住人。
                    曾褀华与母亲金兰共同居住的时间最长,他很当然地将 602 室作为
                未来必将属于他这个小家庭的房产来规划, 因此在房改房时他最为积
                极,并独自出了全额房款;而在动迁小组进入早期,他也十分关心将来能
                否置换两套小房子,一套自己住,另一套给儿子。因此,一步步地,原本由
                曾忠承租的小木楼公房最后成为留给曾褀华一家三口的 602 室。 这个分
                家计划虽然不是从一开始就得到所有人认同,比如曾褀有对自己被金兰
                排挤出去租房是不满的,曾褀英在曾褀成活着时也不愿 602 室将来由曾
                褀华独得,但在生、死、嫁、娶的家庭史和拆迁、安置、房改等居住史不断
                推进的过程中,即使仍有人不情愿,但这个分家的方向逐渐得到所有人
                的共认。    31
                    不仅曾褀英,就连曾褀有父子都是认同上述方向的,因为当曾褀英
                让曾伟带曾褀有去公证处签字、“把房子过给小叔叔”时,父子俩并无异
                议。 只是当他们发现房子不是在“只能用来住”的状态下“过给”曾褀华
                而是在征迁的状态下时,才转而反悔。 他们反对的并非过去家庭史中逐
                渐确立的把“房子”留给曾 褀华支配的分家安排,而是反对由曾 褀华独
                得一个看得见高额市场利益的“财物”。 进一步说,在实物安置时代,房
                子不成为可被独立划分的家庭财产,在世父母的选择(房子给谁住不给
                谁住、未来留给谁不留给谁)主要是在集体主义时代单位制居住政策下
                对 “家人们如何住”的安排,所维持的是道德公正和整体日常生活上的
                大致平衡。 但在货币化过程中,曾经处在分家计划中的、以居住安排为
                核心的“家产”转变为不仅可计数而且还增值了的“家财”,而曾经由父

                31. 我们可以回到林耀华(2000)的分析中来看这种“共认”内部始终存在的“不满”及其妥协
                之处。事实上,分家从来都不是理想型意义上没有争议或私心的人人服膺,而是靠有资格的主
                持者以及长辈近亲的“务必在场”、 靠其他亲戚的陪坐来共同促成。 而之所以需要这些人的
                “在场”,乃因分配会因不动产的肥瘠不同而总会有所不均,所以要“由中人分配,尽其公平之
                能事,然后制成阄,兄弟按长幼序拈之,各不得有异言”(林耀华,2000:78)。 这个“不得有异
                言”暗示了在这种有“礼”的稳定性般的宗族分家中,其实也始终隐含着不满。 这也提示我们,
                这里的公平绝非钱财均分上的公平,而是以信任中人,(尤其是)“不得有异言”(也即“有人要
                自认吃亏”)为前提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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