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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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母在众子女间反复平衡过、 在代际间不断传递着的居所现在成了某个
子女及其小家庭额外获得的向上流动的可能性。 因此,家庭纠纷的焦点
实际上在于这部分“额外”之利如何在家庭政治的意义上得到恰当划分。
在北滩, 一些被动迁家庭对这个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首先靠动迁
人员的门道、技巧而使原先的分家计划得到维持(而不是照政策、按继
承法真正进行均分);其次,由得到房子的那一家拿出一部分现金分给
其他姊妹(即“洒香水”)以示诚意,以便完成继承权的让渡。“洒香水”
是我在北滩的征迁现场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 用以指在征迁中获利最
多、拿“大头”的人从自己腰包里拿出一些钱来分给其他人;而独得大头
的一方往往是在分家计划中从以前到未来都居住于此的那个姊妹及其
小家庭。 虽然偶尔也会事后“洒”,但大多数家庭都选择事前“洒”,即
“洒香水” 的那家人不等拿到补偿款就提前用自身积蓄垫付这笔钱,这
是为了促使其他姊妹尽早去做公证,因为“钱一旦被别人捂在口袋里,
再掏就不好掏了”。
具体到曾家,其征迁纠纷可以被认为是对“洒香水”方案的协商。 双
方共认的方向,即置换的房子仍给曾褀华一家,而不必按继承法拿出补
偿总额的 1/3 给曾 褀有,但曾 褀华也必须拿出一些现金给曾 褀有,以便
让他同意让渡继承权。 曾家真正的争执在于具体方案的差异,即曾褀华
到底应洒多少“香水”,曾 褀 英的方案似乎是一滴“香水”都不必洒,而
在动迁小组支持下的曾 褀 华则相继以 1/9、1/6、1/4 的“香水”方案试图
换取曾褀有的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洒向每家的“香水”必定明显少于按继承法应分给
每家的份额,若“香水”的数额与按继承法分割后的数额太过接近,就不
能被视为是“香水”,但洒得过少也会导致恶名。 因此,“洒香水”的意义
不能被视为通过私下的调整而达成经济上的公平或均平;同时,这也使
我们注意到,“被洒香水”的众姊妹本身就共认补偿的分配可以不均平。
此外, 在征迁中不凭继承法的规定来纠缠而按分家计划让利的其他姊
妹往往会被认为明白事理,而能恰当拿捏“洒香水”数额的独得大头者
则被认为会做人。 这种恰当的“洒”与“被洒”的存在进一步提醒我们“洒
香水”行为的情理性。 鉴于在征迁中需要谈及“洒香水”事宜的主要就是
那些“被动再分家”的家庭,我们可以认为,“洒香水”的行为正是用来粘
合从不可分的“家产”到可分的“家财”这一货币化过程中产生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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