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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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前文的发现, 即在曾褀有一支内部本身就
存在不同的家庭政治框架。 其中,曾 褀有、曾伟持一种,陶淑则持另一
种。这种不同体现为:在曾褀英最初到来时,曾褀有、曾伟以直接行动表
达了对“房子过给小叔叔”这一安排的支持;在后文陶淑提及的在曾伟
母亲葬礼上曾褀英不敬礼俗的事件中,当时在场的曾褀有、曾伟不仅不
生气,还迎之送之,导致陶淑在事后提及此事时仍忍不住大骂。在此处,
我们又看到曾褀有、 曾伟对曾褀英在广场上的数落本身有着与一以贯
之地进行道德裁断/控诉的陶淑所不同的“接受”方向,他们接下来的行
动更加直接也更持久地被因这场数落而产生的“生气”所推动。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曾褀有一支争夺 1/3(而不是其他比例)份额的
具体目标更像是他们在可及条件下提出的“语言”。换言之,尽管他们提
出拿走补偿总款的 1/3,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在家庭政治的意义上
要求均分家产,因为他们在争夺中从未动摇过“房子给小叔叔”这个最
初的分家安排。 下文将进一步展现他们是在何种可及条件下提出这个
特定“语言”的。
(二)住居史的重判:分家计划的正当性之辩
1. 不正当的住居史:法的依据、截取的住居史与道德化解释
曾褀有一支对两个实质性“事实”的把握成为他们在接下来的纠纷
中推进补偿分割目标的重要依据, 这两个事实分别是曾褀有在公证书
上自愿签字的权利和派出所出具的曾家户籍档案(见表 1)。 也就是说:
其一,曾褀英虽然愿意代为包办曾褀华所住 602 室的拆迁事宜,但要完
成推举公证,还须曾 褀有自愿在推举公证书上签字;其二,派出所出具
表 1:下江市公安局北定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档案表复印件
本户名称 住家户 现住址 南师庵五号
地址变动日期 1. 南师庵一号 2.
常住或寄宿 寄
日期、原因 61.11.16 迁
注销
户口
迁往地址 试验农场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户主 妻 子 次子 女 子
姓名/别名 曾忠 金兰 曾褀有 曾褀成 曾褀英 曾褀华
性别 男 女 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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