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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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并开始每天从早到晚地待在这些临时办公室里, 以方便和住户约谈或
闲聊。 作为信息员,笔者每天频繁往来于征收办大楼和现场各小组办公
室之间递送信息和物品。 在其中一个小组,笔者常常可以见到一个中年
男人醉醺醺地和小组人员聊天, 他往往在午后带着醉意和酒气不请自
来,往办公室的长椅上一“耍”就是半天。 他叫曾褀华,由于他的举动和
在征迁期间由他的住房所引发的家庭矛盾,他所居住的南师庵 5 号602
室很快成为动迁人员的难题。 同年 5 月,经人引见,笔者认识了曾褀华
的哥哥曾褀有及其子女一家,他们恰好是 602 室家庭矛盾中的另一方。
就此,曾家的征迁纠纷从两个不同方向进入我的视野。
602 室属于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 产权人金兰是曾褀华的母亲,
已经去世。 在征迁项目启动时,实际在其中居住的是曾褀华及其妻儿。
依照 2011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2014 年《下江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政策规定,对产权人已故的房屋征迁
补偿安置协议应在与原产权人的诸继承人或由诸继承人一致推举出的
新产权人协商一致后签订。 也就是说, 虽然曾褀华是房屋的实际居住
者,但征迁补偿安置的对象首先不是他,而是产权人金兰。 由于金兰已
去世, 因此补偿安置的对象变成她的诸继承人或由他们推举出的新产
权人。除曾褀华外,金兰还生有一女曾褀英、一儿曾褀成,此外还有一个
继子曾褀有,因此,此次征迁共涉及四位继承人。由于曾褀成也已去世,
且没有妻儿,不占继承份额,于是,按上述政策并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该
房屋或由剩下的三位继承人(即金兰的继子曾 褀有、女儿曾 褀 英、三子
曾褀华)共同签订协议,各得补偿的 1/3;或由他们共同推举其中一人成
为新产权人,再由新产权人单独签订协议,获得所有补偿(家庭成员关系
参见图 1)。
金兰丈夫的前妻 金兰丈夫 金兰(产权人)
曾褀有 曾褀英 曾褀成 曾褀华(实际居住人)
[长子/继子] [女儿] [次子] [三子]
注:图中“/”代表去世,实心代表与动迁事件的直接关系,空心代表与动迁事件的间
接关系。 17
图 1:602 室被动迁时所牵涉的家庭成员及其关系
17. 图 1 将曾褀有列为“长子”,是为标明他与其他三人的长幼次序。而后文在讨论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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