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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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
个 人 吵 起 来 了 ,吵 起 来 当 时 老 头 就 讲 ,妈 你 对 我 不 好 ,我 要 拿
刀 子 砍 你 。 但 是 也没 有 砍 到 ,门 口 人 拦 住 了 ,拦住 了 。 你 说 他 这
个 奶 奶 狠 不 狠 心 ,要 是 自 己 的 小 孩 ,不 会 的 。 她 把 他 (指 曾 伟
的 )爸 爸 (指 曾 褀 有 )搞 到 劳 动 教 养 去 ,当 时 就 报 到 派 出 所 。 他
爷 爷 (指 曾 忠 )不在 家 ,跑 船 了 ,她 就 把 他 报到 派 出 所 。 这 个 事 ,
老头 多 少 年 ,讲 不 好 听 话 ,是 他 心 口 的 一 个 伤 疤 ,从 来 没 讲 ,我
是 这 次 (征 迁 纠 纷中 )才 听 说 的 。 她 把 他 给 弄 到劳 教 三 年 ,当 时
么的 (即 没 有 )满 十 八 岁 ,所 以去 劳 动 改 造 。 搞 了 三 年 ,你看 看 ,
你说 他 这 个 继 母 对 他 还 那个 。 21
1965 年 3 月, 接受完劳教的曾褀有回到下江家中时已经 20 岁了。
金兰以曾褀有已成年、家中人口过多住不下为由,让曾忠为曾褀有在外
租房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时期对职工‘住房困难’的判断”
的确存在“以共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标准 ” 的政 策 逻 辑 (陈 映 芳 ,
2010)。 因此,无论金兰是否有将曾褀有排挤出家门的意图,她运用的理
由和举动都正好顺应或者说符合上述居住政策。 换言之,这一理由和举
动在当时的居住资源分配逻辑下的确具有合法性, 其结果是金兰一家
与曾褀有的彻底分居。
但是,曾忠和金兰很快就中断了对曾褀有的经济支持,使之无法续
缴房租。 另一方面,曾褀有此时以劳改返乡人员的身份受到街道的“照
管”,得到一份在街道辖下旅社干苦力的工作。 一位出差的同事将街道
分配的公房借与他暂住,曾褀有便退掉所租的房子搬了进去。 不久后同
事归来,曾褀有又搬至旅社楼梯下的小隔间暂住。 一段时间之后,街道
划给曾褀有一块十几平方米的空地,让他“自己拖砖头盖房”,盖起的房
算作街道公房,曾褀有为承租人。 这个房子离曾忠和金兰一直居住的南
师庵 1 号并不远。
曾忠在成为轮船公司职工后一直带着家人居住在南师庵 1 号,直
至过世。 这是一栋二层小木楼,曾家住着二楼的其中一间。 该楼属轮船
公司职工宿舍,曾家所住的这一间属轮船公司公房,承租人是曾忠,这
21. 这是曾褀有的儿媳陶淑的转述。 这段转述可能掺入了陶淑自己的道德判断,但可以确认
的是:曾褀有是在征迁纠纷中(而不是在其他时间节点)才将劳动改造一事第一次告知子辈,
并将之叙述为起于自己与金兰的一次未构成人身伤害的冲突,冲突的起因是他对金兰将亲子
与继子区别对待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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