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社会》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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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神镇何以设县 : 明清华北山区社会的政治选择与地域认同
1992 : 221 )。 同年 , 时任山东巡抚的黄瓒上书 , 奏请在颜神镇设立通判
一员 , 专门负责缉捕之事 。 新设通判隶属青州府 , 管辖的范围包括济南
府的淄川县 、 长山县 、 莱芜县与新泰县四县 , 包含了颜神镇一带的山区
社会 。 黄瓒上奏的理由是惩治 “ 矿贼 ”, 在这份奏疏中第一次提到了颜
神镇 “ 立县治之议 ” 15 ( 王士祯 , 1982 : 3940 )。 第一次的立县之说为正
德十一年至十二年 ( 1546 — 1517 ) 由巡海道副使潘珍提出 , 但并未实
行 。 16 由于立县不成 , 故黄瓒于正德年间奏请在该镇特设通判 , 隶属青
州府益都县 , 以便防卫 。 在这份奏议中 , 黄瓒所称 “ 前项矿贼 ” 应为同年
作乱的李可大 。 但李可大所从事的是何种矿业 , 以及此次矿乱的具体
经过 , 均无文献记载 。 反而是在黄瓒的奏疏中 , 他认为这些矿徒其实是
一些 “ 不逞之徒 ”, 再加上市井无赖与穷困潦倒者 , 才导致动乱 ( 王士祯 ,
1982 : 3940 )。《 明实录 》 也记载 , 在该年八月 ,“ 增设青州府通判一员于
颜神镇 , 防矿贼也 ”(“ 中央研究院 ” 历史语言研究所 , 1963犫 : 2945 )。 兵
部不仅题准了在颜神镇派驻通判一事 , 而且还从青州道拨 500 多名团
操快壮 。 这些快壮属于明朝的民兵系统 , 他们在镇操演防守 , 结束便回
乡耕种 , 属于 “ 客兵 ”。 至于支持这些士兵的相关费用 , 则由淄川县 、 新
泰县 、 莱芜县 、 寿光县 、 高苑县和蒙阴县六县分摊 , 作为经常开支记入各
县 《 赋役全书 》( 叶先登 , 1992 : 221 ; 孙廷铨 , 1993 : 774 )。
明朝的官员将山东的治安隐患归咎于 “ 矿徒 ” 之乱 。 正德十六年
( 1521 ), 时任山东提举副使的王廷相向当时的山东巡抚陈凤梧呈上一
篇 《 治矿盗议 》( 杜思 、 冯惟纳 , 1982 : 21犫 )。 他指出 “ 矿徒 ” 的危害 :“ 今山
东之所患者 , 其势凶志谬 , 未有大于矿徒者也 。 聚之则千百成群 , 不敢
逼捕 , 散之则一夕解遁 , 莫可踪迹 ”。 王廷相随即详细论述了 “ 矿徒 ” 群
聚的原因 , 以及列举如何治理矿徒之患的具体措施 ( 杜思 、 冯惟纳 ,
1982 : 22犪 )。 他认为 , 这些外来 “ 矿徒 ” 往往居住在 “ 近矿之民 ” 家中 , 因
此要控制外来 “ 矿徒 ” 入山 。 由此可以看出 , 官方已经将 “ 矿徒 ” 和 “ 近矿
之民 ” 进行区分 。 但在乡村中 ,“ 矿徒 ” 与 “ 近矿之民 ” 实际上很难区分 。
15. 王士祯引黄瓒 《 雪洲集 》 议矿盗一疏 。 此处王士祯辨颜神镇孙廷铨在其 《 颜山杂记 》 中作
“ 正德十二年巡按御史黄某奏请 , 下兵部议复 ” 有误 , 实应为山东巡抚黄瓒 , 故王氏在其笔记中
又收录黄瓒奏疏部分内容 。 引文部分即王氏引黄瓒奏疏 。 孙书中只记载复议内容 。
16. 潘珍 , 南直隶徽州府婺源县人 , 正德十一年至十三年任巡察登莱海防兵备道 , 而黄瓒的奏
疏又在正德十二年 , 因此推测潘珍提议颜神镇设县的时间应在正德十一年至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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