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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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

   济社会利益 、 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 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 、 当代人利益
   与后代人利益 , 作出综合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 47 但利益怎么综合 、 怎么
   最大化 , 这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 案件的社会效果在本质上是主观建构的
   结果 , 不是客观存在的实物 ( 彭亚平 , 2018 )。 在 “ 价值多元 ” 的社会里 , 每
   个人对案件的社会效果的评价都不一样 , 法官无法掌握全部的社会偏
   好 。 同时 , 人的 “ 有限理性 ” 意味着法官也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全部后
   果 ( 犎犪 狔 2011 : 73 )。 因此 , 虽然法院希望成为全知全能的社会管理者 , 但
         ,
   是这个形象注定是充满挑战的 。 本研究感兴趣的问题是 , 面对多重治理
   目标之间的张力 , 环保法庭的理念又是什么呢?
       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 社会稳定等目标之间的矛盾 , 环保法庭
   在很大程度上把目标的选择权交给了党委和行政部门 。 在 2010 年的
   一起再生纸厂违规排放生产污水的环境公益诉讼中 , 环保法庭提前和
   省环保厅 “ 通气 ”, 确定了被告属于要淘汰的 、 相对不重要的落后产能 ,
   然后才决定 “ 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 48 同样 , 在上文提到的 2007 年的全
   国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中 , 环保法庭在关停被告的生产线之前 , 也得到
   了省里的明确态度 ———“ 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是一项重要政治任
   务 ”。 在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其他治理目标难以取舍的时候 , 按照上级的
   旨意行事 , 对环保法庭而言是克服 “ 司法本位主义 ” 思想的表现 。 对法
   院来说 , 在任何一起审判中最重要的是 “ 坚持服务大局 ”、 从政府工作的
   大局着想 。 在大局意识的指引下 , 法院的工作职责具体落实为打击违
   法行为 , 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 “ 有力的司法保障 ”。 总之 , 环保法庭
   的理想是通过诉讼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 , 但是关于什么是好的社会效
   果以及如何实现 , 法官在判断上必须与大局保持一致 。
       在这一部分 , 本研究试图从 “ 理念论 ” 的角度理解环保法庭的法官
   面对的 “ 双轨制 ”。 我们发现 , 环保法庭的理念是在法律层面实现对生
   态环境的保护 , 这意味着法庭要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之内追求好的治理
   效果 , 但是多重治理目标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意味着法庭实际上必须服
   从上级的决定 , 尊重行政机关的意志 。 法官面对被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的风险 , 进行自我审查的行为受到自我保护冲动的驱使 , 但表面上是服



   47. 参见 《 犡犡 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资料汇编 ( 2007 — 2017 年 )》 第 126 页 。
   48. 参见 2010 年 12 月 14 日的专家座谈会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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