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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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 我国学界对为什么要引进自由心证原则的讨论 , 忽略了对法官良
心的尊重是自由心证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 由前述相关案例可知 , 法
官出于一时一地权宜的需要做出违背 “ 良心 ” 的判断并不少见 。 吊诡之
处在于 , 在实践中实际支配着法官行为 、 导致法官左右案件证据造成自
由心证空洞化的 , 恰恰是 “ 拿来主义 ” 和 “ 实用主义 ” 这些曾经被用来为
自由心证原则辩护的外部理性化力量 。
我们把上述情况与西方进行比较 。 在英国 , 自由心证原则在 17 世
纪成为普通法法院所采取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 其背景是新教改革
之后英国神学恢复了圣徒保罗在 《 罗马书 》 中确立的良心自由原则 :“ 良
心必须是自己形成的 ”, 以及 “ 凡不是出自良心的都是罪孽 ”。 53 当时英
国的神学家不满于形式主义的证据规则 , 认为其在法律之名下常行欺
骗之实 , 54 “ 法官将其明确知道为虚假的事实宣判为真实的 , 他就是一
个说谎者 , 并且因违背自己的良心而犯有罪孽 ”。 尽管早在 15 世纪 , 民
众已经对普通法的形式主义深感不满 , 认为普通法要求法官依照证据
而不是事实审判 , 因此常对当事人不公 , 但当时的法官受到中世纪 “ 血
罪观念 ” 的约束 , 为了逃避地狱之灾而诉诸形式证据 。 55 普通法上的证
据制度发生 “ 自由心证 ” 转向是在英国清教提供新的超验动机之后 : 人
的良心被视为上帝之言的接收器 。 在新确立的良心原则之下 , 法官 “ 要
相信自己的理性 …… 必须按照自己所确信的而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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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形式来判决 ”( , 2015 )。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 尽管在 20
世纪自由心证原则逐渐被中国的法官群体接受 , 但这个移植的过程主
要停留在制度层面 。 该制度要求法官按照良心审判的观念 , 时至今日
对中国人来说仍是陌生的 。
“ 良心自由 ” 的司法伦理在中国闻所未闻 , 背后牵连现代化的进程
是 “ 外源 ” 还是 “ 内生 ” 的问题 。 按照韦伯 ( 2010 : 317 、 321 、 325 ) 的分析 ,
如果西欧现代化的早期动力来自清教徒 “ 由内而外的 、 中心的 、 由宗教
53. 参见 《 罗马书 》 14 : 23 。
54. 一个最佳例子是长期困扰英国普通法院的双重支付问题 。 双重支付问题是在民事借贷
中 , 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 , 却丢失或未索回原借据时发生的情况 。 若严格根据证据裁判 , 债
务人需要再次支付债务 , 哪怕法官确切地相信该债务已经被清偿过一次 (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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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血罪观念 ” 的神学教义认为 , 无论判处被告死刑的法官还是战场上杀敌的士兵 , 均被视
为是 “ 谋杀者 ” 并且要遭遇地狱之灾 。 这导致了 13 世纪后 “ 依照证据而不是个人良心裁判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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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的盛行 , 因为法官可以说 ,“ 杀死他的不是我 , 而是法律 ”(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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