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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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

   解读 , 使原本应当符合内心判断的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出现了形式化
   的表演成分 。 通过对我国西南地区一家环保法庭的田野调查 , 本研究
   发现 , 自由心证实践中的表演成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选择的一
   种策略 , 其目的在于既符合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 又避免案件的审理结
   果对行政部门的工作造成实质影响 。 本文还发现 , 在依法治国的话语
   下 , 我国基层法官实际遵循的司法理念是工具主义和后果导向的 , 法院
   在判决时要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 , 在选择治理目标时要服从大局的安
   排 。 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源于正式和非正式并行的司法责任追究
   制度 , 支持自由心证制度运行并且被法官用来为自身行为提供正当性
   的是依法治国和法律治理化这两套并行的话语 。 用强世功 ( 1997 : 507 )
   的话来说 , 是两种 “ 判断正确与错误的真理体制 ”。
       在更宏观的时间尺度上 , 本文想讨论的问题是 , 中国近代以来对西
   方法律的移植如何才能成功 。 为什么理论上要求法官运用诚实 、 良心
   和理智 ,“ 全面 、 客观地审核证据 ” 的自由心证原则 , 52 在中国的现实语
   境下却发生了偏移?李启成 ( 2016 ) 指出 , 近代中国的司法革新有 “ 制度
   器物化 ” 的特点 , 法律的改革者急于模仿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制度 , 却
   忽视了制度在母国发挥功能的相关精神条件 , 更谈不上在本国培育适
   合于移植制度的文化土壤 。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在中国的移植过程 , 这
   个判断是较准确的 。 赋予法官自由评判证据证明力之权力的自由心证
   原则 ,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为我国法学学者所接受 , 这与学术界对法院
   内部行政化审批机制的批判是分不开的 ( 陈瑞华 , 2012 : 158 )。 我国学
   者对外部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批评主要基于两类原因 。 首先 , 干预法
   官的独立审判被学者认为不符合司法现代化的要求 , 比如 “ 行政和司法
   这两种权力形态是天然不同的 ”( 王申 , 2010 )。 这样用公理一般的口吻
   复述西方国家常识性的司法观念被称为 “ 拿来主义 ” 的论证方式 。 其
   次 ,“ 审者不判 、 判者不审 ” 造成一系列的后果 , 比如忽略案件事实 ( 龙宗
   智 、 袁坚 , 2014 )、 削弱司法效率 ( 张千帆 , 2010 )、 增加法院领导 “ 寻租 ” 的
   机会等 ( 张卫平 , 2000 )。 我们将这一类基于后果的论证称为 “ 实用主
   义 ” 的论证方式 。 需要指出的是 , 无论是基于 “ 拿来主义 ” 的理由 ( 符合
   司法现代化要求 ) 还是 “ 实用主义 ” 的理由 ( 降低司法成本 、 提高司法质


   52. 参见脚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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