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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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成一个以行会为中心的市政管理机构 。 在后续研究中 , 罗威廉 ( 2008 :
   10-13 ) 又进一步在社区的层面上论证了自治体系的运作 。 类似的还
   有萧邦奇 、 兰钦和王笛等人的研究 , 虽然他们各自的研究内容有所不
   同 , 但都倾向于用 “ 市民社会 ” 或 “ 公共领域 ” 的出现来表述近代中国的
   国家与社会关系 ( 犛犮犺狅 狆狆 犪 , 1982 : 6 ; 犚犪狀犽犻狀 , 1993 ; 王笛 , 1996 )。
       就像罗威廉把韦伯当作一个参照对象一样 , 他自己的研究也很快
   变成其他学者批评的靶子 。 其研究最大的问题在于 , 在国家与社会的
   二元框架里 , 两者之间是激烈的对抗关系 , 但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权威和
   社会组织之间更像是一种依附性关系 ( 杨念群 , 2016 : 129 )。 比如 , 魏斐
   德 ( 犠犪犽犲犿犪狀 , 1993 ) 就认为 , 汉口的商人组织与其说是一种自治的产
   物 , 不如说是一种官商经纪人 。 当然 , 罗威廉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
   义 , 他致力于发现中国城市不同于 “ 西方中心论 ” 的内生性的 、 本土性的
   生长要素 , 虽然他并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 , 却提出一个真实的问题 。
       也许正像黄宗智所批评的那样 , 我们要寻求一个价值相对中立的
   “ 第三领域 ”( 狋犺犻狉犱狉犲犪犾犿 ), 才能摆脱公共领域研究中那些 “ 充满价值意
   义的目的论 ” 的讲法 。 并且 , 他表达了一个和本文直接相关的观点 : 第
   三领域主要是在地方和乡村层面上运作 , 而不是在国家与城市层面上
   运作 。 正是在商业活动最为活跃的城镇里 , 才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社会
   群体 , 他们广泛参与到各种公共活动中 。 在行政的领域 , 也正是乡镇一
   级的 “ 乡保 ”、 村一级的 “ 牌长 ” 以及士绅共同营造了县级以下的地方治
   理体系 。 在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 , 还有更多的 “ 半正式 ” 的
   “ 局 ”“ 所 ” 和其他自治组织参与其中 , 以及在司法领域 , 解决争端往往需
   要凭借 “ 县官意见与社区 、 宗族调解之间的一种半制度化的交流 ”。 黄
   宗智 ( 2003 ) 甚至认为 , 这个第三领域贯通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集体化
   时代 , 并且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时期 。 所以 , 即便我们要研究所谓中国
   的 “ 市民社会 ” 问题 , 也需要把研究对象下沉到乡镇这一层级 。
       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看 , 诸多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其实都在关心
   “ 市镇 ” 问题 , 人们最耳熟能详是施坚雅关于农村市场和社会结构的研
   究 。 他的研究揭示了农村社会形成的超越 “ 村庄 ” 的社会体系 , 由基层
   市场 、 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关联起来的流通网络形成了一个 “ 完整的社
   会 ”, 婚姻 、 宗族 、 宗教 、 商业 、 权力都在这个空间体系中交织在一起 ( 施
   坚雅 , 1998 : 1-11 ; 任放 , 2008 )。 实际上 , 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 , 燕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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