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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2
身份地位成为宗法组织的内在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国家通过伴随绅
士特权的文化机制,而不是官僚组织机制,建立基层社会秩序。微观社
会的自组织与国家秩序息息相关,融为一体,可谓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
副产品。
这种构建是双向的,相互作用的。新近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社会史,
关注自下而上的过程,注意到了一体化机制本身所产生的紧张和冲突,
这特别有助于解释中央集权的一统性与地方分权多样性之间的关系。
以下依据社会史的研究发现作进一步阐述说明。
刘志伟( 1997 )在有关明清时期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的研究中发
现,这一制度虽然基本上有着原则一致的基础,但表现出了各地的多样
性,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基层组织之间,包括士绅、宗族、胥吏之间的博弈
和妥协(刘志伟, 1997 : 8 )。从明代的“里甲”到清代的“图甲”制度,其
基本单位的“户”由原来的家庭登记单位,转变为家族或宗族的“户头”
( 刘志伟, 1997 : 12 )。这一时期宗法组织兴起的主要推动力量,恰恰来
自于士大夫阶层获得科举功名后回乡办学的活动。他们一方面认同正
统观念,试图将地方文化传统纳入宋明理学规范中,另一方面为地方性
利益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推进了宗族组织的崛起。他们编祖谱、修祠
堂、置族田,旨在建立一个符合儒家规范的家族,而不是理性化的近代
企业。
在组织制度上,国家与地方宗法组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也互
为建构。科大卫( 2009 )研究了南方地区在 15 世纪和 16 世纪间宗族产
生的文化背景时发现,明初,里甲制度与土地、力役挂钩,因此人们为逃
避力役而抵制和弱化里甲制度。但里甲登记的好处是得到官方认可,
可以诉诸于法律诉讼和政治身份。到 16 世纪,这一制度脱离人口登
记,成为赋役的单位、控制财产的单位,进而转变成为宗法组织,以理学
的仪式来包装自己。“明王朝通过法律来创造里甲,而宗族则通过礼仪
来继承里甲”(科大卫, 2009 : 10 )。科大卫这样写道:
自 16 世纪开始普及的理学,其关于王朝国家的理论,把
祭祀祖先奉为圭臬,视祭祀祖先为王朝权力与地方社会的纽
带。地方社会通过儒家礼仪,把祖先作为地缘关系的稽查,也
就分享了王朝的权力。因此,地方社会与王朝共谋,把宗族作
为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科大卫, 2009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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