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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与齐美尔:社会伦理同文化伦理的分流


   或一处,不纠结在某种特定的形式当中,而是在时间中变化,自我超越
   ( 犛犻犿犿犲犾 , 1922 : 15 )。换言之,如果要理解什么是道德或伦理,就必然
   要从永恒波动的生命浪潮本身寻找答案。齐美尔对伦理的思考已经探
   入康德的二律背反的逻辑内核,去化解形式的“应然”与流动的“生命”
   之间的冲突。齐美尔想必很清楚,他和滕尼斯的形而上学分歧可以追
   溯到叔本华同黑格尔对二律背反问题的相对立的解决方式(西美尔,
   2006 : 21 )。
       在早年的《道德科学导论》里,齐美尔( 犛犻犿犿犲犾 , 1904 : 11 )是如此定
   义“应然”的:“应然的概念没有任何内容的痕迹……它只是被感受到
   的、各个表象内容之间的紧张状态”。到了晚年的《生命观》里,“应然”
   概念的含义变得更加丰富:“应然是和生命并行的形式,它们彼此之间
   不可化约,‘应然’从一开始并不仅仅被看作伦理学的范畴,而应被视作
   生命意识的普遍聚合体,希望、冲动、享乐和审美的需要、宗教理想,甚
   至任性和反伦理的欲望都聚合于其中,它们往往伴随着伦理的状态”
   ( 犛犻犿犿犲犾 , 1922 : 155 )。
       不难看到,从早年到晚年,齐美尔对“应然”的理解存在着内容上的
   差异。在《道德科学导论》里,应然的生命感还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它
   更多处在批判传统道德哲学的位置上。过去的道德哲学总是设定好了
   一个“好”的表象作为标准,迫使行动者遵从,无论其方式表现为知性规
   定的道德律令,还是表现为渗透进个体道德演进的辩证运动。齐美尔
   抱持着尼采超善恶的态度,将“应然”同表象的内容及其善恶价值切割
   开来,从经验的演变来审视伦理;在《生命观》里,应然的生命感展露无
   遗,它既要去包容一切情感,本身又紧紧依傍于生命,借用斯宾诺莎的
   术语,它是生命的一种样式,因而不能依靠理智或良知( 犌犲狑犻狊狊犲狀 )来昭
   示,而要诉诸体验( 犈狉犾犲犫狀犻狊 )( 犛犻犿犿犲犾 , 1904 : 9 ; 犛犻犿犿犲犾 , 1922 : 192 )。
       一旦从生命体验来把握应然,那么,我们看到的就是道德的全新定
   位:首先,道德的立足点彻彻底底地回到个体身上,追溯道德哲学的全
   部历史,从柏拉图的理念学说到康德的定言命令,道德是始终被置于个
   体之外的、假设的普遍者的立场。滕尼斯接受这一点,认为不存在个体
   层面的道德,这在齐美尔看来完全是误解。从经验的历史来看,个体之
   间存在着千差万别的质的差异,坠落到相同历史条件下的一批人当中,
   恰恰是那些最有个性的人赋予历史独特的亮色( 犛犻犿犿犲犾 , 1922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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