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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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


   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而且,这种客观性并不局限于个案本身的范围,
   因为上述工作已经将个案纳入与之有关的社会全体的各个层次及阶段
   性变化之中,个案便扩展为一种面向社会全体的社会关联网络:从个案
   的局部空间和时间点上,像扩散的水波纹那样,在横向和纵向上逐次延
   展到更广的社会范围内,甚至与那些处于最高层级的社会系统,如政权
   形态的转化、中央政策的调整或产业结构的变革等发生实质上的逻辑
   关系,或者与历史长期传承下来的深层文化、伦理秩序和行为规范(如
   学者所说的“社会底蕴”)建立分析意义上的关联。
       譬如,折晓叶、陈婴婴( 2005 )关于“社会性合约”的研究,即对 20 世
   纪 90 年代企业转制中集体产权的再解释过程,便是一个有典型性的分
   析案例。不仅如此,两位作者近年来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的个案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其中,如何确定农户土地产权“共有人”,即
   成员权,就既需要通过制度与政策意义上的法理原则来确定基本标准,
   同时也需要依据具体的情理原则来做适当的协调性筛选。可就此项研
   究来说,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上述确权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不断追溯历
   史的过程。首先,以成员权中的“人口股”为例,就需要依据历史上因城
   乡结构变迁所导致的四类“边缘人”来确定程度不等的股权(具体参见
   折晓叶, 2018 )。不过,还有一些人,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土地补偿追索或
   没有参与村庄共同创业,或是长期在外“赚大钱”的人,依然会提出分享
   股权的要求。所有这些“边缘人”,都会依据曾经和现实的政策、与村庄
   共同体关联的历史以及个人的生活史等来不断进行历史编纂,提供各
   式各样的“合理性”理由。事实上,社会运行的真正要害,恰恰不完全在
   于制度规则本身,而在于由这些“边缘人”在扩展时空的过程中对各种
   相关制度和历史的不断解释所带来的问题化过程,由此塑造了制度实
   践中的理论化的“边界效应”。也就是说,社会制度的拟定、调整和落
   实,从逻辑上讲恰恰在于个案中的各类人群或各种情况衍生出来的“为
   难之处”,这些难点的发现、调适和解决过程,才是社会逻辑生成的源
   点。从这个案例看,村庄共同体在赋权过程中对于“边缘人”的“接纳”
   或“排斥”,恰恰是在综合了所有相关方的历史编纂和解释的情况下,从
   制度实践的各种问题化路径入手,才最终形成一种基于社会全体的判
   断和决定。其中的分寸和尺度的拿捏,是基于相关大量历史的追溯或
   重塑,以及通过问题化(矛盾或悖论之处)而逻辑化的过程来完成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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