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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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
型、树典型、造典型的办法,以此来体现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意
志和政策导向。国家会调动各种各样的权力和资源,因一个特别的机
缘或契机集中投入在某个特别的地方。有时候,一些典型个案也会成
为不同政治社会势力角力的场所。这颇有些类似于实验法,通过强行
植入某些外部条件对个案的具体环境产生强烈控制,进而弱化内部机
制的作用。通过输入特殊政策,提供专项资源,或突出部门功能,搭建
越级私人关系,都可以起到实验法意义上的控制效果。实际上,外部要
素的引入和控制,究竟会激发还是抑制在地社会机制的作用,是很难判
断的,需要细致甄别。
折晓叶、陈婴婴( 2011 )在有关“项目进村”个案的分析中指出,项目
要下放到什么样的村子里去,既要看村庄能够落实和运行项目的实际
条件,也要看哪个村庄对于体现项目规划的政策内涵具有象征意义。
这种“政策试点”的初衷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抓两头”的现象,即项目
总是瞄准两种类型的典型进村:“示范村”可以提高项目质量,通过突出
案例,宣传项目的绝对绩效;“薄弱村”(或“整治村”)则可以提高相对绩
效,更容易达到项目数字化管理的量化标准。从实际情况看,这两类典
型的选取是地方政府从自身角度出发的优化选择,但选择的出发点,却
着眼于整体项目体制运行的治理标准,而非这一专门项目本身所服务
的目标。因此,若从专项项目目标出发来确定这两类典型案例的研究
价值,就错了位;换言之,就具体的项目目标来说,这两类案例是不具有
典型性的,不能反映该地区农村项目落地的基本面貌,但从项目体制的
研究来说,这两类案例便很有典型性,准确地揭示了项目运行和治理过
程中具有机制意义的关键节点(渠敬东, 2012犪 )。
由此研究实例出发,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个案的典型
性会随着不同的研究目标而发生改变,或者说,有些所谓的典型个案并
不是天生具有典型性的。个案的典型性不是预先给予的实在前提,不
是既定的公共认定,而应根据不同的研究问题或焦点加以厘清。对于
一些特定的研究旨趣来说,我们也常常发现:最典型的个案反而最典
型。上文提及的土改案例便属于这种情况。在土改研究中,两个村长
久以来都被官方和学者赋予了典型性,一是因为在共和国的土改史中,
两地本来就属于国家意志实施社会改造的重点区域,而且有丰厚的历
史沉积,汇聚多方面的材料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两个地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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