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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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1
构造中起着主导作用,社会总体具有哪些最突出的特征?个案研究虽从
局部社会出发,却决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因而在研究上如何选择个
案,提供社会全体解释的可能性,即是社会学家首先要给出交代的。
社会学家很愿意讨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而且喜欢循着抽样
的逻辑来争辩,自然得不出什么可喜的结果。一项针对个案的研究,怎
么说也没法达到统计抽样的要求,所以个案研究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
的。此外,是从类型学角度出发的讨论,这时候,定性研究者常常把比
较研究说成是几个典型个案的对比,以此呈现多少靠近社会全体的解
释。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显然就不是从假设检验或样本推论总体的
角度来说的。一般来说,所谓典型性,是指个案最大程度地可以体现出
某一类别的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而所谓代表性,则是指最低限度上符
合总体的抽样要求(王宁, 2002 )。这两者可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研
究逻辑的实质差别。代表性以总体为原则和标准,而典型性则是一种
尽可能反映研究总体的个性形态,这里的所谓研究总体是虚设的。代
表性的外推不能越出总体上的假设,典型性则不受这样的限制,作为一
种个性的总体,其自身的完整呈现即具有外推的属性。王宁( 2002 )认
为,典型性的扩展推理形式是外延分析性的,而非统计性的,便是这个
意思(另见折晓叶, 2018 )。
个案研究的典型性表明,它不是依照假设和变量思维来操作的,所
以也不是总体的样本。同样,典型性作为某一现象之共性的最大程度
的体现,也自然蕴含着这一现象的主导社会机制,回应了现象学社会学
存在的实质问题。不过,个案的典型性从何而来、如何确定则是一个很
棘手的问题。人们经常大概地说,那些历史积淀比较厚实,社会发育比
较全面集中,现实经验有很大扩展度,甚至是某些社会机制的作用发挥
得比较极致的情况,是典型个案较好的选择标准。比如,学界对于土改
的研究,就曾选取陕北骥村和河北西村为个案,因为这些地方有着丰厚
的历史积累,不仅有国家力量持续介入的过程,也有像韩丁的《翻身》或
浦安迪的《硬杆子之乡斗争史》这样的文本资源(参见郭于华, 2013 ;方
慧容, 2003 )。此外,像小岗村、华西村、大邱庄这样的典型,都在不同时
期的国家改革史上产生过或正或负的社会效应(李洁, 2017 ;周怡, 2006 )。
不过,这样的讨论还是笼统些。事实上,我们常常发现,现实情况
往往表明:最典型的个案最不典型。中国的国家治理术,常会采用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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