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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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1
同,概念代表了对变动中的“过程”的固定化概 括( 犃犫犫狅狋狋 , 2001 : 91 )。
这种概括包括转折点、稳定的文化、政治制度、事件,以及事件之间的序
列等( 犚犪 犵 犻狀犪狀犱犅犲犮犽犲狉 , 1992 : 64 ; 犎犪犾犾犪狀犱犜犪 狔 犾狅狉 , 1996 : 938 ; 犆犾犲犿犲狀狊
犪狀犱犆狅狅犽 , 1999 : 441-447 ; 犜犺犲犾犲狀 , 1999 : 369-371 ; 犃犫犫狅狋狋 , 2001 : 291 、
296 )。概念也包括具体的因果过程发生背后的整体结构和历史特征
( 犚犪 犵 犻狀 , 2000 : 68 ; 犃犫犫狅狋狋 , 2001 : 123 、 297 )。不同于变量思维中研究者
,
试图将经验材料表现为变量观察值的方式( 犓犻狀 犵 犓犲狅犺犪狀犲犪狀犱犞犲狉犫犪 ,
1994 : 48 ),运用概念的研究者承认概念与具体多样的经验材料之间存
,
在某些不契合性( 犆狅犾犾犻犲狉犪狀犱犔犲狏犻狋狊犽 狔1997 ),但他们相信,运用集合论
的数学工具,可以对这种不契合性给予量化,使之转化为测量因果关系
,
的方法( 犌狅犲狉狋狕犪狀犱犕犪犺狅狀犲 狔2012 : 139-173 )。
此外,二者对因果性的表现形式的认识也不同。变量思维将因果
性理解为用可测量数据表现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变量需要具有“在因
果分析上可以互相独立的特征”。与此不同,通过概念构造的因果关系
需要从概念组合( 犮狅狀 犼 狌狀犮狋狌狉犲 )中识别。组合在一起的概念之间是互相
影响的( 犚犪 犵 犻狀 , 2000 : 68 、 71-72 )。因果性不表现为相关性,而是以充
分性( 狊狌犳犳犻犮犻犲狀犮 狔 )和必要性( 狀犲犮犲狊狊犻狋 狔 )等作为表现形式。如果原因是
结果的充分条件,就说明“研究者识别出的原因自身( 犫 狔 犻狋狊犲犾犳 )就足以
产生结果”;如果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则说明“如果研究中的结果要
发生,某原因就必须存在”( 犚犪 犵 犻狀 , 2000 : 91 )。充分性和必要性的逻辑
不再如实证主义( 狅狊犻狋犻狏犻狊犿 )那样只是将因果关系视为概率意义上的
狆
相关性,而是通过对个案中导致结果的实在性( 狉犲犪犾 )的因果机制的归
纳性分析,以“足以产生”或者“必须”来建立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对这
种因果关系判断的推广也和推论逻辑不同,后者的目标在于通过有效
的方法程序设计,即结合单位同质性与统计原则,以可观察到的现象去
推断不可观察到的世界的总体系统性特征。而前者则将整体视为个案
的加和,对整体特征的概括必须依靠对整体中每个案例具体因果过程
的分析才能完成( 犚犪 犵 犻狀 , 2000 : 35 )。由此得出的充分性或必要性的结
论也需要适用于整体中的所有个案( 犌狅犲狉狋狕犪狀犱犕犪犺狅狀犲 狔2012 : 46 )。
,
在这样的方法论的引导下,有一系列研究方式被认为是合理的。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少案例间比较,识别案例中共同出现的导致结果的
概念组合,并将其作为充分条件,或通过求异法识别只有哪些原因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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