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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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发展:中国社会建设四十年”笔谈
和自治空间。从社区是社会管理单元的立场出发,侧重的是党和政府
的领导、有效的社会管控和基层政权建设。正因为如此,社区建设引发
了学术界对社区建设究竟是“基层政权建设”还是“社会共同体建设”的
争论。 7 不可否认,二者之间是存在紧张关系的。但从已经展开的城市
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实践来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的新型关
系正在探索和建设中。所谓“政社合作”,是指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
目标的实现都是通过二者之间的合作来实现的,而协商是实现这一合
作的重要机制。 2015 年 7 月,“两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市社区中协商的主体是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
机关、村(社区)党组织在内的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
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
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乡经济
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
映强烈和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
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
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一些城市社区在这方面
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例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区中开展的“社区议事
会”建设,实现了社区事务的“居民点菜,政府买单,社会配餐”。
三、重心转移的再思考
从 1987 年“社区服务”的提出到现在,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初步
实现了重心从单位向社区的转变,城市社区福利服务供给明显提高,社
区环境开始改善,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更为丰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
加多元且自治空间得到发展,一个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
参与、法制保障的社区治理格局雏形开始显现。但也产生了若干值得
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区域化管理与非区域化问题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国家与
个人的关系,而是通过某种组织形式作为沟通二者的机制。在计划经
济体系下,单位是沟通二者的组织机制,国家通过单位实现公共产品的
7. 李友梅 .2007. 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犑 ] . 社会 27 ( 2 ): 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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