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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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报告中关于“社区治理”的表述就不难发现,十八大报告在“在改善民生
   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目标下突出的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十九大报告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
   的社会治理格局”目标下突出的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
   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总之,城市社会管理重心从单位向社区的转移经历了一个以“社区
   服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为主题词的三个时期,这是一个功能不断
   拓展的过程。经由这个过程,社区实质上已经获得城市社会管理科层
   体系中的正式体制性地位。

       二、重心转移历程的特征

       从社会的意义来理解,社区是指一个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
   政府管理的意义来理解,社区是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边界的行政区
   域。从单位到社区的社会管理体制转变过程体现了以下特征。
       (一)社区行动主体的多元化与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并存
       社区本身不是一个行动主体,而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形成和社会管
   理的实施都需要通过组织化的行动主体和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实
   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居委会是政府之外唯一拥有社区权力和
   履行社区管理责任的组织行动者。伴随着社区在社会管理中地位的加
   强,居委会获得更大的赋权。 1989 年 12 月 26 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于 1954 年《条例》规定的
   居民委员会的“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
   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
   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五大任务,
   增加了“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和“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
   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同时,一个由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长、院长、门
   长、栋长等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开始建立,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
   项目经费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的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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