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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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发展:中国社会建设四十年”笔谈


   此同时,社区居委会也面临不断增加的压力:一是自上而下不断增强的
   代理政府管理职能的压力;二是自下而上不断增强的居民利益诉求和
   自治主张。居委会如果单靠自身的力量,无论是在人力、财力、物力、专
   业能力等任何一方面,都难以充分履行不断增加的社区责任,吸纳更多
   的行动主体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是社区发展的必然。
       1998 年 10 月,政府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
   保障; 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
   服务社会功能”,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正式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
   容; 2013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同时也为社
   会组织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源保障。
       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扶持、社会支持、居民自主等多种力量作
   用下,各种社区行动主体得到培育和发展。基于物业关系组织起来的
   业主委员会,基于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共同兴趣和志向在社区备案的
   社区社会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在政府部门登记的法人社会组织都活跃
   在社区。同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和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也
   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社区行动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初步形成。在这一发
   展过程中,过去被政府垄断的社会管理权力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让渡,
   城市基层群众的自治空间得到拓展,社区管理的社会资源被激活,社区
   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社区互动增加,所有这些都推动了社区共
   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不过,在社区行动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同时,居委会作为社区发展最
   主要的行动者和社区居民最主要的自治组织却趋向行政化,突出表现
   在三个方面:一是当社区逐步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后,也就成
   为诸多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抓手”,大量政府职能进社区造成居委会
   的主要精力放在协助或代理政府开展工作;二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
   作内容、业绩考核、职业发展、激励来源等越来越由政府主导,工作人员
   的价值取向越来越行政主导;三是社区居民对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
   作和维护居民利益的双重角色认知上,优先认同的是前者。有学者将
   这一过程称之为“内卷化”。 3


   3. 何艳玲、蔡禾 .2005. 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 犑 ]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 5 ):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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