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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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不可否认,当《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和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构做好工作作为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时,居委会行政化色彩的增加是必然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要
   的。问题的核心在于,社区作为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以什么形式的基
   层群众自治来有效地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其选择的路径可以是多样
   的。例如,可以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更为系统的改革,在市、区、街道等
   不同管理层级上建立起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的横向合作网络和功能实
   现机制,从而实现管理职能分流,减少政府部门的职责向居委会的下移,
   避免居委会过度行政化。也可以通过发展更加多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来弥补由于居委会“行政化”带来的自治不足问题,或者说分担居委会
   自治职责,更有效地保障和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总之,选择是多样的,但需要更加科学的研讨和大胆的实践探索。
       (二)“政社分开”与“党社一体”并存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政企分开,也
   意味着政社分开,即“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
   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
   府都要退出”。 4 从单位向社区转变就是要从政府对社会生活大包大揽
   的体制向政府管理主体与社会自我管理主体相对分开的转变,通过政
   府与社会主体的合作来实现社会管理,而社会组织无疑是实现这一转
   变不可或缺的社会主体。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不仅社会组织
   不发达,为数不多的社会组织也处在政社不分的状态。因此,政社分开需
   要政府从直接管理社会组织的角色向登记、监督、评估社会组织的角色
   转变。
       从 1994 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了社团领域的政社分开改革。 1994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部门领导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
   通知; 1998 年 7 月,“两办”颁布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
   体领导职务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颁 布 关 于 规 范 退
   (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015 年 6 月,“两办”公
   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之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
   列涉及人、财、物、政、社脱钩的具体法规。目前,除了极少数国家批准


   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 号), 2012 年 9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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