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社会》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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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命的“社会化”图景


   各要素总体的关联方式(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49 )。从生到死,灵魂游走在
   截然对立的宿命、倾向或生命内容之间。人可能既是野兽又是圣人,
   智者转瞬疯癫,如果从 现 象或 生命 内容强 行构 建法则,规定 生 命,就
   得借助无数种相互割 裂 的解 释,这些 原则 根本没 法拼 贴出生 命 的统
   一图景。但在齐美尔 这 里,能 将 生命 统一 起来的 法则 并不是 对 现实
   指手画脚的命令,对于 人 来 说,现 实与 应然 都是生 命存 在方式,应然
   式的生命 总 有 一 些 要 求,并 且 这 种 被 要 求 的 义 务 感 对 人 客 观 有 效
   (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59 )。齐美尔不打算讨论这些义务究竟是怎么来的,
   或者提出新的 道 德 学 说,他 关 心 的 是 应 然 在 生 命 之 中 的 先 天 位 置。
   对此,有两种可能的情况:( 1 )应然的内容可能源自个体生命之外的
   另一种先验的现实,譬 如 普 遍 自明的 道德 原则 或相对 于个体 的 普遍
   理性法则,又或者每次行为就像 物品 一样,有 客观 的道 德价值。( 2 )
   应然源自个体的生 命 总 体 ( 犔犲犫犲狀狊狋狅狋犪犾犻狋狋 )而 非 普 遍 法 则,应 然 仿 佛
   精神丝线编织 到 他 的 独 特 生命 感之 中(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60 )。齐美尔
   的个体法则显然是后者。
       那齐美尔所谓 的“个 体 性”究 竟是 什么 意思呢?首先,个 体 性 与
   主 观 性 不 能 混 淆,法 则 性 ( 犌犲狊犲狋狕犾犻犮犺犽犲犻狋 )也 不 是 普 遍 性
   ( 犃犾犾 犵 犲犿犲犻狀犺犲犻狋 )。“我们 此 处 不关 心 独特 性,(个体 性是 指)每 一 有 机
   生命———尤其是精神生命———真正独特的展开形式恰恰是从自身生
   命的根基生长出来的。”(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234 )像浪漫派只在内容层面
   区分特殊个体与普遍 法 则,然 而 特殊 与否 仍然停 留在 内容要 素 的层
   次上,在这方面齐美尔并不认为与众不同就天然好过普普通通;关键
   在于,在最本质的生命 之 中,相对 于这 些内 容,人是 一整个活 生生的
   统一体,“可比较的内容位于人格的中间层,最核心的内在( 犐狀狀犲狉犾犻犮犺
   犣犲狀狋狉犪犾狊狋犲狊 )与 现 象 总 体 ( 犘犺狀狅犿犲狀犪犾犜狅狋犪犾犲狊 )都 是 不 可 比 的,它 存 在
   且仅存在一次。”(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234 )生 命 是 应 然 的 起 点( 狋犲狉犿犻狀狌狊犪
   狇 狌狅 ),就像生命构建出整个现实的表象世界一样涌出整个应然世界,
   不涉及某人有没有独特的应然“因 果”法则,是 否具有特别的 伦理内
   容要素,或者他有没有主观选择特定 道德 目的( 狋犲狉犿犻狀狌狊犪犱狇 狌犲犿 ,例
   如自己的人格完善)。
       其实比起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个体法则之“法则性”更强:人不仅
   要对是否符合某道德法则负责,还要为该法则是否对自己有效负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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