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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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5
效意味着它由我的生命整体涌出,无法开脱。康德式的道德原则乍看
很严格,但对人的要求其实没那么高,具体到个别行动时,义务已经给
定了,遵从它即可,即便生命之应然是不连贯的碎片,没能深刻植根于
自己的整个存在,也不妨碍人遵从义务。齐美尔的版本就是另一回事
了,义务必须首先是他的义务,是他整个生命涌流的进程,仅仅说它是
某道德原则的部分内容是不够的。应然是一种存在方式,故而不能够
止于碎片,必须是能够与其他生命内容统一的,每个道德要求或行为都
是此刻的心跳,承载着我们曾经所是、所做、所应该做的一切。如果说
尼采假设某行动法则在永恒轮回之中不断重复,康德的判断基于某法
则对所有人普遍成立,那么齐美尔问的大约是某义务能否承载整个生
命。“整个个体的应然决定着当下的义务,其实,这只不过是从伦理的
维度阐释‘生命在每一瞬都是它的总体’”———生命在每一瞬都存在为
它的总体(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244 )。
抛开了我的存在图景( 犇犪狊犲犻狀犫犻犾犱 ),就不能真诚地谈论道德。这不
是说义务要符合主观意愿,不能有任何强迫,义务本身内含着对立—服
从的结构,生命作为应然本来就始终在服从,这跟禁锢或自由无关。假
如道德原则禁锢人,问题出自道德原则的形式与活生生的应然生命发
生冲突。越是严格地(歌德所谓“专制地”)固守着一个原则来统摄整个
应然生命,越难以将其当成义务。理论上,人可以试着完全依照黄金分
割、依照多数人的最大善等原则来发出道德命令,却仅仅止步于命令或
要求,达不到 伦 理 上 的 应 该。道 德 要 求 的 关 键 是 个 体 的 客 观 性 ( 犱犻犲
犗犫 犼 犲犽狋犻狏犻狋狋犱犲狊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犲犾犾犲狀 ),人的应然生命遵从生命之中涌出的义
务,就像“道德版本的命运”一样客观有效。齐美尔所谓“客观有效”就
是指必须与生命之中其他部分、与周遭世界相关,以应然形式活着的个
体不可能仅仅由所谓“自我”或“性格”凭空诞生,他也不能凭着乐不乐
意随便开脱。假设某个和平主义者坚决不服兵役,可能在他看来,即便
服兵役有国家权力和公意的支持,只要这种要求与他的道德学说无关,
就不算伦理行动。但在齐美尔这里,倘若所有圣俗力量都认定他有义
务服兵役,那他就该服兵役,因为不管他怎么想,这些关系编织形塑着
他的生命,援引歌德的说法“人不仅是天生的,亦是后致的”(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227 )。
一个人所处的具体关联和种种看似外在于他的形式,并非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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