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社会》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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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命的“社会化”图景
的理性自我总是纯洁无辜的,罪只能归咎于不够纯粹的“他律”引诱人,
他律类似于魔鬼的弱化版本。“人类道德上最懦弱之处就是发明魔鬼,
它招认了人根本不敢直面自己作的恶。”(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66 )
理性道德主义预设每个人完全知道他的全部义务,与此同时,他只
知道能够通过意志实现的义务。“但是,我们从来不单作为‘理性动物’
而活,生命是统一的整体,唯独回顾反思时才依照科学的、实践的或目
的论的观点将人分析为理性与感觉等。”(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98 )康德的道
德学说以自然科学及民法为典范,他在逻辑框架上借助自然科学,道德
原则是先天普遍有效的,因此我服从它,就好像我事先就明白我应该依
照该法则展开生命,在法学上,民法只对人提出部分的、绝对适用的要
求,不针对生命总体,齐美尔的个体法则却要求整个生命的存在方式必
须是统一的,不能只遵循某项义务不顾其他生命关联就自称是道德的
人。比起康德,齐美尔更贴近歌德所谓“日常的要求”( 犱犻犲犉狅狉犱犲狉狌狀 犵
犱犲狊犜犪 犵 犲狊 ),日常不是说每天外部环境对人的琐碎要求,它是指下一刻
之后的一切仍然在黑暗之中,直到生命进展到那一刻才舒展开,在每一
重周遭世界、每一重关系形成时,道德不能逃避与它们的关联,随着社
会化关系的生成与消散,日常的要求也不断流动着,即歌德所说的“永
恒的、灵活的法”( 犛犻犿犿犲犾 , 1918 : 171 )。
1918 年 9 月 26 日,格奥尔格·齐美尔在斯特拉斯堡逝世,他在生
前最后一封信里安慰韦伯夫妇:“我刚刚完成最后一本书《生命直观》,
应该很快就能出版。世界赐予我的,我亦献给世界———尽管我这份礼
太薄。”( 犌犛犌23 : 1024 )这道“永恒的、灵活的法”或许就像齐美尔自己
的生命样态,他从未追求占有更多的知识内容,也不刻意特立独行,而
是游走在杂多的经验之中,放松地接受世界的馈赠。至于研究遍及美
学、形而上学、历史认识论等诸多领域,不如当成他欣然将整个生命一
次次朝向这些方向,与这些世界一一和解。对齐美尔来说,与其像奥德
修斯那样自缚手脚,拒绝世界后用理性建构一整套自己的体系,最深刻
的自我毋宁是让诸多世界就像歌德的自然之镜那样都能从自身生命的
根基生长出来,这才是最具个体性的生命。
参考文献( 犚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狊 )
波德莱尔 .1991. 恶之花[ 犕 ] . 钱春绮,译 .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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