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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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治理情境下的中国社会服务困境
透进入社服组织的场域(黄晓春, 2015 )。国内学者关于政府与社会服
务组织的关系研究主要分为三类:权力与观念的冲撞、在沟通中争取信
任及委托以及基于互补的合作(周小华、付平, 2009 )。诸松燕( 2008 )认
为目前政府与社会服务组织的关系主要有四种:政府主导型、第三部门
主导型、二元模式以及协作模式。但是,地方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策略
更多是吸纳(朱健刚、陈安娜, 2013 ),而非像基层政府的共谋。从体制
内外的区分上来讲,部分学者所呼吁的“嵌入”(王思斌, 2011 ;熊跃根,
2006 ),某种意义上是社服组织进入权力结构或体制的主动方面。
第二,创新社会治理是一种过渡形态。政府对于社服组织是一种
含混性态度。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政府向社会
,
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狌狉犮犺犪狊犲狅犳狊犲狉狏犻犮犲犮狅狀狋狉犪犮狋犻狀 犵 犘犗犛犆 ),是指政府
狆
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
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
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王浦劬、萨拉蒙, 2012 )。但
在中国情境中,这种推动建立在“先观察”的基础之上。在政府购买社
会服务中,政府与社服组织的关系按照理想模式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伙
伴关系(刘承水、胡雅芬, 2012 )。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政府的态度却
是既支持又质疑。首先,从支持来说,虽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试点推
动了社服组织的发展;但是,又质疑社服组织在社区内的相关服务。萨
拉蒙笔下的合作伙伴关系理论不适用于中国的情境(黄晓星、杨杰,
2015 )。在西方公共服务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政府“放权”,另一方面通
过指标、职业考试等标准来限定社会工作所谓的专业服务。街头官僚
所扮演的中间人角色可能会分离政治家与人们之间的联系,因此损害
公共责任和民主( 犛犮狅狋狋 , 1997 )。然而,在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过渡形
态中,“放权”的基础是权力维持下的问题解决,一方面强调治理主体的
多元化,另一方面又警惕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后的非预期风险。强调治
理创新的前提在于稳定性的控制,政府采用了新管理主义中的工具主
义,加强风险控制。在西方语境下,新管理主义对公共性产生破坏;而
在中国语境下,治理创新却在公共性欠缺的情况下提防着公共性的生
长。中国不同层次的政府态度也不一致,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也
不能较好衔接,体现出不同政府部门治理的多重态度。
第三,社会服务领域的治理体制与经济领域不同。在经济领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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