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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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经历与腐败感知:基于调查实验与直接提问的双重检验


   纪 70 年 代 之 前 的 警 察 系 统 也 存 在 高 度 制 度 化 的 “辛 迪 加 腐 败 ”
                              ,
   ( 犛 狔 狀犱犻犮犪狋犲犆狅狉狉狌 狆 狋犻狅狀 )( 犛犺犪狀 犵 2005 ),从最基层的街头执勤人员到管
   理层都把职位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对香港的民众来说,不仅从事
   卖淫、赌博、贩毒等非法暴利行为需要向警察“进贡”,而且在街边卖水
   果和开小巴等合法行业也要跟警察分享利润作为保护费。更多地来自
   前苏联( 犚犻狏犽犻狀犉犻狊犺 , 2005 ; 犎犲犻狀狕犲狀 , 2007 )和非洲等腐败高发地区的
   研究都指出了普通民众接触腐败现实的日常形式:表演、赠礼、愉悦感
                                  ,
   等等( 犗犾犻狏犲狉犱犲犛犪狉犱犪狀 , 1992 ; 犎犪狊狋 狔2005 )。
       中国人的腐败日常实践有其独特的形式———“关系主义”( 犢犪狀 犵                         ,
   1994 ; 犆犺犪狀 犵2011 ; 犔犻 , 2011 )。关系是中国人完成社会交换的重要形
              ,
   式,中国人在交往中把人分成“生人”和“熟人”,熟人是指有一定关系的
   人。中国人在“拉关系”或“攀关系”的过程中获得信息、资源和其他通
   过正式制度或者渠道无法得到的好处,虽然关系主义实践并不一定就
   等于腐败,但由于关系的这样一个特点,使得民众有足够的知识和道德
   资源把关系主义实践和向公权力机关的行贿紧密结合在一起。
       (三)腐败经历与腐败感知:理论发展
       无论是宽恕腐败还是无视腐败,实际上都是强调个体对腐败的认
   知是间接的,只不过前者认为腐败感知完全被媒体左右,后者认为个体
   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筛选来自媒体关于腐败的信息。但在一个腐败向
   民众日常生活领域渗透的社会环境中,不应该忽略个体对腐败的直接
   认知:个体的腐败经验。为了准确定义腐败经验,笔者首先接受大部分
   研究中采用的对“腐败”的定义: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因此,腐败是
   公职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变现的过程,目前其主要方式包括贪污和受贿。
   广义的腐败经验应该囊括个体以任何形式对这一过程的参与,但考虑
   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普通民众,即大部分人是没有公共权力的,所以,
   主要是从行贿者的角度来定义腐败经验,即普通民众使用请客送礼、行
   贿等手段接近拥有权力的人,获得本应该通过正规途径才能享受的公
   共服务。
       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认为腐败经历通过两个机制作用于个体对腐
   败和反腐败的认知。一是“眼见为实”。手中没有公共权力的个体,通
   过亲身参与或者亲眼确认了腐败行为的存在,会更坚定地认为政府是
   腐败的,同时也更有可能将此经验扩展到其他领域或者层级的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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