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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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工上的区分,拒绝祖国的宣召和派遣,必然遭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对祖
   国的冒犯,是叛国的重罪,愤怒的民众会把他推上断头台,这正是机械
   团结的特征。涂尔干( 2017 : 67-68 )也确实是在《社会分工论》的机械
   团结部分讨论了爱国主义问题,“同胞们不仅相慕相求,甚于外人,而且
   他们还非常热爱自己的祖国。他们爱国如同爱己,总希望祖国经久不
   衰,繁荣昌盛,如果没有了祖国,他们整个的精神生活将不再会显得平
   静安宁。”爱国主义也符合集体意识的特征,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
   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因此它是散布的,
   在不同地域、职业群体中都是一样的,并代代相传(涂尔干, 2017 : 42 )。
       在通常的分析中,人们往往将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对立起来,前者
   刻画了低等社会的精神状态,社会的演进则意味着两种团结类型实现
   更替,将个人从集体的机械、强制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由此,存在着各
   种二元对立,机械的、有机的;集体的、个人的;压制的、自由的。从进
   步、进化的角度看,这种对立是再自然不过的。
       涂尔干提醒我们,个人主义对普遍人格的崇拜作为“共同信仰”未
   尝不可,不过,人们需要清醒的是:
           这种信仰是共同的,可以被整个共同体所分享,它的对象
       却是个人。即使它可以使每个人的意志都趋向于同一个目
       标,这目标本身也不是社会的。因而,它在集体意识里只能算
       是一种例外情况。它的所有力量都来自于社会,但它并不把
       个人维系于社会,而把我们维系在自己身上,它没有构成一条
       社会纽带。(涂尔干, 2017 : 133 )
       也就是说,个人主义虽然可以作为社会意识,但不同于机械团结下
   的集体意识,而且它也无法弥补集体意识淡化的后果,“这绝对不是一
   种补偿”。这给我们的启发是,个人主义不能完全取代集体意识,那么,
   它们能够共存吗?
       涂尔干( 2017 : 90 )特别说明,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社会,“实际上
   只是一个社会,或者说是同一实体的两个方面”,而前面我们论证了国
   家和祖国是政治社会的两个面向,而个人主义与爱国主义两种伦理,正
   符合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的表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二者可以并
   存。事实也正是如此,涂尔干对分工的社会条件的分析是最佳证据。
       分工得以形成,其前提是个人作为成员属于同一个社会( 狋犺犲狊犪犿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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