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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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2

   的态度与当下截然相反。改革前,医院每个月只给主治医师 3 个 犡 光
   检查的定额。倘若一个主治医师一个月内开出了全部检查名额,却没
   有发现任何一个病人有问题,那么放射科主任会说:“这是什么大夫,怎
   么看的病?”然而,现在医生的行为逻辑完全不同:看诊的大夫会很轻易
   地对病人说,“你去拍个片子”。如果不积极开检查单,医生可能还会受
   到科室和院方的责备,因为这样既不能给医院创造经济效益,也不能给
   自己带来好处,甚至还会拖其他同事的“后腿”。 2 因此,改革前,医生不
   被鼓励给病人做检查、化验,药品要尽量少开,手术也应该少做,所谓
   “穷日子有穷日子的过法”;而改革后,“大夫给病人开检查单就不在乎
   了”,医生的执业行为逻辑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他们有了较大的积极性
   给病人多开药、多做检查、多动手术,由此引发了诱导需求与过度医疗
   的问题。
       不过,医生的诱导需求与过度医疗绝不只是由于绩效工资的激励,
   也来源于“非正式收入”的驱动。非正式收入主要是指在公立医院所提
   供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之外,医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收入,而这些收入
   常常是灰色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根据多位被访者提供的信息和现有的
   相关研究( 犅犾狅狅犿 , 犲狋犪犾. , 2001 ; 犢犪狀 犵2008 ; 犛狌狀 , 犲狋犪犾. , 2008 ),对部分
                                    ,
   医生来说,正式收入只是其收入的一小部分,而真正的“大头”是非正式
   收入,尤其是来自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回扣。
       回扣是“医药销售收入中返还医院和包括医生在内的相关人员的
   部分”(朱恒鹏, 2007 : 59 )。据相关研究( 犅犾狅狅犿 , 犲狋犪犾. , 2001 ;朱恒鹏,
   2007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回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为药品生产
   厂家、药品销售企业和医药代表普遍使用“回扣”向医院和医生推销药
   品。回扣与医生所开出的处方用药量挂钩,医用器械、耗材等也是如
   此。据估算,回扣可以达到普通药品成本(医院买入价)的 8%-10% ,
   高档药品的 30% (转引自 犅犾狅狅犿 , 犲狋犪犾. , 2001 : 30 )。据朱恒鹏( 2007 :


   2. 值得注意的是,追求经济利益只是医生过度检查的动机之一,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动机是为
   了规避医疗风险、实现自我保护。若遇到医患纠纷,这些检查化验结果就成为非常重要的证
   据。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使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强,很多检查
   亦是由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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