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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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2
维持在 7% 左右,医院 90% 的收入来自医疗服务与药品销售(卫生部,
2003 : 74 , 2010 : 96 , 2012 : 98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 103 )。
医院必须自负盈亏,在这一点上,其更像是营利性机构,医院的科室与
医生也变成了经济利益的追逐者。这可以解释笔者在杏林医院心内科
经常观察到的一幕:例行早会上,科主任方大夫最常强调的除了临床方
面的事项外,便是经济效益与服务效率。病人“压床”导致科室无法收
治新病人,从而降低了该病床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可能性。方大夫提
醒他的“手下”说:“你们现在就跟公家吃饭一样。现在不是吃公家饭
啊,是要靠病人吃饭!那么多病人等着收不进来,你们却不着急!你们
不敢跟他们说,这不行啊!”事实上,这段话与企业家激励职工的演讲如
出一辙,同样是经营,只是在方大夫那里,顾客变成了病人,产品变成了
医疗服务。但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又像一个计划经济的“堡垒”,这不仅
体现在医生对公立医院的依附关系上,也体现为国家对于作为公立医
院基本职能的医疗服务供给的价格管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可以看
到国家试图通过干涉、影响和控制一系列的工作条款以确保医疗服务
的可及性与可得性。
医生对通过服务提供获得经济报偿具有决定权被认为是法团自主
性的重要体现( 犉狉犲犻犱狊狅狀 , 1970 ; 犈犾狊狋狅狀 , 1991 ;林国明, 1997 )。但当前中
国的医生显然缺乏这项权利,因为国家仍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加以管制。
这种价格管制始于改革之前。当时,国家严格控制每一项医疗服务的
收费标 准,以 确 保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对 民 众 具 有 广 泛 的 可 及 性 ( 犔犻狌 ,
犲狋犪犾. , 2000 ;孟庆跃等, 2002 ;葛人炜等, 2002 ; 犛狌狀 , 犲狋犪犾. , 2008 )。政
府规定的卫生服务的价格只包含了劳务和医用物资的成本,并且还曾
数度大幅降低收费标准(周学荣, 2008 )。 20 世纪 70 年代末,社会经济
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医疗领域的价格管制亦有所松动。医疗机构对
某些项目的收费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定价执行,部分项目可以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等(丁宁宁等, 2008 : 40 ;周学荣, 2008 : 134 )。 1992 年至 1996
年,政府甚至还短暂放开了对药品的价格管制,尝试由市场定价。但由
于价格上涨、医疗服务质量难以控制、药品回扣等问题,定价权很快被
收回( 犛狌狀 , 犲狋犪犾. , 2008 : 1044 )。 2000 年,相关的国家部委联合出台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 48 个大类项
目、 3965 个具体明细分类项目的价格(周学荣, 2008 : 146 )。这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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