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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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控制与医生临床自主性的滥用


   剧。尤其是在美国,出于对成本加以约束的考虑,政府实施了管理型医
   疗 ( 犿犪狀犪 犵 犲犱 犮犪狉犲 ) 和 健 康 维 护 组 织 ( 犎犲犪犾狋犺 犕犪犻狀狋犲狀犪狀犮犲
                                                   ,
   犗狉 犵 犪狀犻狕犪狋犻狅狀狊 )等多种控制手段( 犘狅狋狋犲狉犪狀犱犕犮犓犻狀犾犪 狔2005 )。但美国
   的医疗费用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美国人的健康水平亦未得到有效改善。
   而社会主义国家对医生职业的介入和干预程度更甚。但从前社会主义
   国家医生职业的处境来看,这种干预的效果亦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满
   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方面( 犉犻犲犾犱 , 1988 , 1991 , 1993 ; 犎犲犻狋犾犻狀 犵 犲狉 , 1991 ,
   1993 , 1995 ; 犎狅犳犳犿犪狀 , 1997 ;科尔奈、翁笙和, 2003 )。而 在威权主义 社
   会例如解严前的我国台湾地区,情况亦是如此。政府关于医疗费用支
   付体系的不恰当政策,导致医生无法从合法途径获得体面收入,于是他
   们通过过度医疗、虚报费用和舞弊作假等手段来增加经济收益,这最终
   导致医生形象的受损与医患关系的恶化(林国明, 1997 )。因此,西方民
   主国家在经过诸多挫折后,总结出一个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的经验,即
   “要控制这群技术菁英,最好的方式就是把他们的利益整合到集体性的
   组织空间,让他们分享决策权力和责任。这种国家与医疗专业关系的
   制度化,一方面形成‘专业自主权的保护膜’,使国家的政治权威尊重专
   业领域的技术权威,另一方面则凝塑医疗专业的集体责任,确保他们的
   合作”(林国明, 1997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改革至今,政治体制相对
   稳定,总体上国家能力依然强大。医学职业仍旧依附于公立医院及国
   家,且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下医生缺乏独立自主的职业协会用来维护自
   身权益,因此,医生职业缺乏法团自主性(姚泽麟, 2015 )。在这样一种
   国家与医生职业的制度化关系下,国家能否成功地实施干预以确保医
   生的执业行为符合病患的利益呢?

       二、国家对医生职业的干预与控制

       在缺乏法团自主性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厘清国家究竟单方面设置
   了哪些与医生的执业行为直接相关的制度,或者说国家如何规定该职
   业的工作条款。
       公立医院企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畸形市场化”是
   不争的 事 实,许 多 学 者 已 有 系 统 论 述 (如 周 其 仁, 2008 ;顾 昕, 2011 ;
   朱恒鹏, 2007 , 2011 )。一方面,近十几年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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