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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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控制与医生临床自主性的滥用


   专业执照、具备服务他人的价值取向等( 犌狅狅犱犲 , 1957 )。事实上,“职业
           狆
   自主性”( 狉狅犳犲狊狊犻狅狀犪犾犪狌狋狅狀狅犿 狔  )才是职业的核心特征,这是“将职业与
   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惟一重要且共通的标准”,是“一种对其工作的合
   法控制的状态”( 犉狉犲犻犱狊狅狀 , 1970 : 82 )。弗莱德森( 犉狉犲犻犱狊狅狀 , 1970 )认为,
   尽管国家或其他权力可能影响甚至控制职业的工作条款( 狋犺犲狋犲狉犿狊狅犳
   狑狅狉犽 ),例如其工作的组织方式和服务付费方式等,但都不可能影响职
   业对其工作内容( 狋犺犲犮狅狀狋犲狀狋狅犳狑狅狉犽 )的控制。弗莱德森将职业对工

   作条款 和 工 作 内 容 的 控 制 分 别 称 之 为 经 济 政 治 上 的 自 主 性 ( 狋犺犲
   犲犮狅狀狅犿犻犮犪狀犱 狆 狅犾犻狋犻犮犪犾犪狌狋狅狀狅犿 狔 )与 技 术/科 学 上 的 自 主 性 ( 狋犺犲
  狋犲犮犺狀狅犾狅 犵 犻犮犪犾狅狉狊犮犻犲狀狋犻犳犻犮犪狌狋狅狀狅犿 狔 )。霍夫曼( 犎狅犳犳犿犪狀 , 1997 : 346 )在
   研究捷 克 的 医 生 职 业 时 将 二 者 分 别 称 之 为 法 团 自 主 性 ( 犮狅狉 狆 狅狉犪狋犲
   犪狌狋狅狀狅犿 狔 )和临床自主性( 犮犾犻狀犻犮犪犾犪狌狋狅狀狅犿 狔   ),前者指“组织起来的职业
   群体定义有关自身工作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政治权力”,而后者则指
   “对工作场所中决策的控制”。弗莱德森( 犉狉犲犻犱狊狅狀 , 1970 : 25 )指出,临
   床自主性是医生职业的内核,“只要一个职业在劳动分工中不被其他的
   行业评判其表现,也不被其他的行业所控制,那么对工作的社会经济条
   款缺乏控制的状态并不会改变其作为一个职业的基本性质”。换句话
   说,无论医生是否能决定自己执业的制度条件,其在执业过程中却一定
   可以自由地做出临床决策、选择诊疗行为。
       尽管霍夫曼对此持相反的意见,但她与弗莱德森对临床自主性的
   理解却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临床自主性是“中性”的,并不涉及伦理
   或价值的面向。如霍夫曼( 犎狅犳犳犿犪狀 , 1997 )所强调的,临床自主性不仅
   指医生对临床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其应用专业知识帮助病患解决
   问题。但临床自主性只是医生对医学知识的完整(并不一定“合理”)的
   应用,他们只是根据专业知识对病人的病情加以诊断与治疗,并不意味
   着其一定遵循将病人利益置于首位的职业伦理。弗莱德森( 犉狉犲犻犱狊狅狀 ,
   1970 )在其著作中表达了这种担忧。这就引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既然医生掌握了外行无法评判的专业知识,其临床自主性就很难受到
   外界的干涉与影响,那么临床自主性的伦理向度如何保证?也就是说,
   倘若外行没有足够的知识来判断医生的执业行为恰当与否,那么医生
   的临床决策与行为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社会控制,从而保证其不会为
   了追求私利而侵害病患的权益,如同希波克拉底誓言所宣称的,“我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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