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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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等工作的考核。但是,如同前文分析的那样,乡镇对税费征缴工作
的重视程度在县、乡财政改革后有所弱化,该项工作的“下达强度”因此
在三个考察年度里逐渐下降。
就“匹配力度”指标而言,与乡镇党政机关相比,村级治理机构对被
考核工作的重视程度总体略低,而且在 2007 年并未显著提升,说明村
级治理机构总体上比乡镇党政机关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具体来说,对
于乡镇党政机关所强调下达的廉政建设和土地管理等任务,村级治理
机构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虽然将税费征缴作为考核重点的乡镇越来越
少,但在乡镇重视的情况下,村级治理机构仍会积极配合。
如果将表 2 中“下达强度”和“匹配力度”的发展趋势联系起来,我
们就会发现,在乡镇对村庄“下达强度”最为显著的六项工作中,除社会
综合治理外,“匹配力度”都随时间发展而出现下降。以“下达强度”最
大的计划生育工作为例, 2000 年 的“匹配 力度”为 67.8% , 2004 年 为
68% , 2007 年则进一步下降为 64.9% 。就上文提及的廉政建设工作而
言,虽然“下达强度”稳中有升,“匹配力度”在八年间几乎减了一半。这
种情况在表 1 中并未出现。换句话说,在本世纪初的两次改革后,虽然
县级党政机关对乡镇的控制力并未出现明显下降,但乡镇对村级治理
机构的控制力却在一些政策领域出现明显弱化。
那么,乡 镇 对 村 级 治 理 机 构的 控制 力为何 在 2000 年 后,特别 是
2004 年后出现了明显下降呢?我们在调研中发现, 2006 年完成的农村
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的税内负担的同时,也影响了农村基层各个治理
层级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
由向下征缴农业税费变为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如同一些学者已经发现
的那样,这一过程削弱了乡镇与村庄的联系,导致改革后乡镇党政机关
控制村级治 理 机 构 的 能 力 和 意 愿 都 有 所 下 降 (周 飞 舟, 2006 ;吴 毅,
2007 )。
就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而言,如同上文所分析的那样, 2005 年信访
改革后,县、乡之间的“匹配力度”与乡镇党政机关对村级治理机构的
“下达强度”都有所增强。然而,表 2 中的数据显示,乡、村之间的“匹配
力度”变化不大,说明村级治理机构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并未在 2007
年左右出现系统性增强,这再次凸显了不同治理层级之间在控制力和
自主性方面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造成上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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