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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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理人”:项目进村中的村治主体研究


   依托村庄外部资源实现利益治理,构成“新代理人”的治理逻辑;从治理
   绩效看,“新代理人”治村延续了后税费时期基层治理的困境,村治能力
   弱化、治理绩效的低下与村庄增量逻辑下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并存,村
   治主体脱离政府和村庄社会的双重规制。“新代理人”的界说在一定程
   度上延续了学术界对于代理人体制的关注。因此,对代理人与“新代理
   人”的比较分析和学理讨论将进一步深化对“新代理人”的认识。
       如何平衡治理规模与负荷成本,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
   (周雪光, 2013 )。在此,代理人体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给出了可行
   方案。“委托—代理”模型出自学术界对于企业行为的研究,后被引入
   对中国政府行为(周黎安, 2008 )与基层治理体制(吕德文, 2013 )的分析
   中。本文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士绅、地方精英,还是体制代理
   人,其所蕴含的国家治理模式均可视为代理人体制在不同时空环境下
   的具体表现。
       在士绅研究中,皇权与绅权形塑了费孝通( 2006 )言及的“双轨制”,
   我们看到,一方面,历代王朝都致力于地方政治整合以及培养敬畏官
   府、纳粮当差、安分守己的良民(科大卫, 2014 );另一方面,从士绅的权
   威来源以及士绅秉持的儒家伦理规范来看,绅权并未脱离皇权而存
   在。 20 也就是说,国家依靠士绅阶层治理村庄,是国家官僚机构规模小,
   无法真正渗透到乡村社会(周锡瑞, 2010 ;杜赞奇, 2010 ),地方传统社会
   结构和社会秩序保存较为完整(黄宗智, 2000 )以及在此基础上传统儒
   家道德伦理能够发挥作用等一系列结构性条件下的治理方式。换言
   之,士绅代表国家治理村庄,协助国家完成赋税和治安等各项任务,其
   实也是代理人体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20 世纪上半叶之后,中国开启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之路。在乡村
   社会中建立完善的基层政权组织,培养现代国家的代理人,成为国家政
   权建设的主要目标。但在帝国末期至新中国成立前这一历史时段内,
   国家代理人体制遭遇了日益强劲的资源汲取力度以及村庄社会共同体
   瓦解的冲击,其结果是基层社会中的地方精英充斥进国家正式组织,其
   与民众的庇护关系从“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变,从而出
   现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的困局(杜赞奇, 2010 )。这也昭示着当时国家


   20. 对于这一观点的详细探讨,可参见:卜正明, 2005 ;狄金华、钟涨宝, 2014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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