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社会》2016年第3期
P. 194

“新代理人”:项目进村中的村治主体研究


   量逻辑的背景下,对“新代理人”的行为越来越缺乏有效规制。 21 因此,
   “ 新代理人”的出现对国家惠农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基层政治生态两个方
   面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新代理人”在国家惠农资源的使用中
   谋取了大量利益,同时强化了资源使用中的无规则化,这无疑极大降低
   了国家惠农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新代理人”主导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多
   数普通村民被排斥在利益分配之外,契合村庄社会公共意志的规则治
   理并无存在的空间,基层治理组织的合法性并未因国家资源的输入而
   获得实质性提升,基层政治的民主化水平也未因国家与村庄社会关系
   的调整而获得提升。

       七、余论

       表面上看,“新代理人”的出现是村庄授权的结果,迎合了学者对村
   级权力由自上而下授权向自下而上授权转变的诉求(张静, 2007 )。但
   实际上,这种授权并没有转化为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只是村庄社会
   迎合项目进村这一时势以及满足这一时势的村庄精英有意利用的结
   果,是项目进村的基层实践与村庄社会“合谋”的产物。村庄社会在被
   项目惠及的同时,不得不承担由此而来的一系列后果。“新代理人”的
   出现意味着国家和村庄社会监管的失效,是当前村治主体在国家资源
   下乡过程中贪腐等不法行为日益普遍的结构性动因。 22 同时,基层治理
   又是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新代理人”的出现对中国国家治理
   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代理人”的出现昭示着项目进村过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
   连接纽带发生了变化,可视作项目制的“意外后果”(陈家建、张琼文、胡
   俞, 2015 )。但如果将视域放宽,可以发现,项目制是当前国家资源输入
   乡村社会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可以说,“新代理人”所统摄的意涵其实
   反映出国家资源下乡背景下乡村基层治理的一般逻辑。

   21. 在原有代理人体制中,尽管对村治主体的监管一直是国家政权建设悬而未决的问题,但
   至少可以说,村庄社会还是能够对其行为有所限制的。村治主体代表国家从村庄提取资源,
   由于资源提取涉及每家每户,与个体村民的利益高度相关,因此能够受到村民的监督,国家也
   能够通过对基层民众反制行为的感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规制村治主体的行为。
   22. 近年来出现的“小官巨贪”即属其中典型,相关介绍可参见:《“高官巨贪”较为突出,“小官
   巨 贪 ”呈 上 升 趋 势 》, 犺狋狋 狆 :// 狀犲狑狊.狊犻狀犪.犮狅犿.犮狀 / 狅 / 20150818 / 犱狅犮犻犳狓犳狓狉犪犻2032357.狊犺狋犿犾
   ( 2015 年 8 月 27 日)。

                                                          · 1 8 7 ·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