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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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3

   代理人体制的失败。新中国成立后,村治主体被整合进正式治理组织
   (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中。正式治理组织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
   理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资源汲取和基层社会秩序维系的目标。
   但在具体治理实践中,政府的行政涉入和制度设置以及村庄社会结构
   的变迁带来了村治主体在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上的差异性。
       通过对不同村治主体的分析,可以思考代理人体制的基本特点。
   首先,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是代理人体制难以克服
                             ,
   的问题( 犑犲狀狊犲狀犪狀犱犕犲犮犽犾犻狀 犵1976 ),由此所带来的基层治理遭遇政府
   行政介入时的不适应,村治主体行为难以有效监管以及村庄社会诉求
   反馈不畅等诸多问题,在上述各种类型的村治主体治理中均可发现。
   其次,从村治主体的权威来源看,国家正式权威的授予与对村庄社会诉
   求的满足是村治主体权威来源的重要方面。换言之,村治主体的权威
   来自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面。再次,从治理机制看,代理人体
   制同时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地方社会结构(吕德文, 2013 ),而具体
   到村治实践中,这一点表现为村治主体在权力行使(孙立平, 2001 )、规
   则动用(狄金华, 2015 )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和策略援引。
       行文至此,“新代理人”中“新”的层面也就清晰了:第一,受制于后
   税费时期基层政府的“悬浮”及其与村庄社会的疏离,“新代理人”的权
   威来源侧重于对项目进村中村庄社会项目诉求的满足。第二,地方政
   府行为与村庄社会结构不再构成村治主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地方政
   府在项目指标供给中的非均衡性,充其量只是“新代理人”上台的结构
   性背景。增量逻辑之下,村庄社会对于“新代理人”的产生和行为规制
   也无法再发挥作用。第三,对国家与地方伦理价值、权力禀赋和政策规
   范的综合运用和策略援引,不再是“新代理人”治理实践的主要方式。
   援引村庄外部资源,进而实现利益的选择性分配,即利益分配而非伦
   理、权力和规范的综合运用,构成“新代理人”治村的主导机制。
       当然,“新代理人”与代理人体制并不是完全割裂的。“新代理人”
   表现出的上述“新”特征是既有代理人体制在当前国家与村庄社会关系
   变化以及项目制基层实践综合影响下的具体表达。“新代理人”作为国
   家和政府代理人的身份仍然存在,仍然在发挥政策执行功能。代理人
   体制的固有矛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难题———仍然适用于对
   “新代理人”的理解。但必须认识到,在基层政府“悬浮”和村庄社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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