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社会》2016年第3期
P. 188
“新代理人”:项目进村中的村治主体研究
接和无规则的暴力治理。 15
已有的关于农民上访(田先红, 2012 )、村内矛盾纠纷调解(董磊明、
陈柏峰、聂良波, 2008 )等的研究已经从多个层面指明了后税费时期基
层治理的困境。利益治理并没有真正提升村治主体的治理能力,其实
质是后税费时期基层治理困境的延续。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村治主体对
村庄内部其他事务的解决中。 2009 年,简村、泰村上升到镇和镇以上
政府的非项目建设纠纷有 10 起, 2010 年 16 起, 2011 年 25 起, 2012 年
30 起, 2013 年半年时间就有近 20 起。 16 按照玉镇矛盾纠纷调处的程
序,乡村社会的纠纷要先在村一级处理,村级处理不下再由乡镇政府或
乡镇以上政府出面解决。一个村庄中上升到镇一级的矛盾纠纷越多,
说明村级治理能力越差。质言之,当前村治主体秉持的利益治理逻辑
并未改善村级治理能力,而只是在既有村治困境之上的一种策略性选
择。以下几点可视为对这一判断的进一步解释。
第一,村庄治理能力以村级掌握的治理资源为基础(狄金华、钟涨
宝, 2014犫 ),但大多数项目资金并不构成村干部的治理资源。项目指标
的竞争与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是分开的,项目指标的竞争由乡村两级
组织负责,而项目工程的实施则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工程队负
责。项目资金都是在县级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之间运转,村治主体并
没有参与的权限。
第二,“新代理人”上台以项目争取能力为基础,但村民的选举支持并
不等于心理认同。此类村治主体的关系重心大多在村庄之外,能够跑到项
目指标是因为他们善于“搞关系”、“脑子活”,但在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普
遍认为,正派的人“靠本事而不是靠关系吃饭”。这里的本事是指工作能
力,而不是建立和维系特殊关系的能力(常向群, 2009 )。此外,利益治理的
无规则化也进一步降低了广大村民对村治主体的合法性认知。
第三,乡村治理中村组干部将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
捆绑连带,通过各种连带方式来规制村民,完成治理目标,而村民同样也
15.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项目建设中利益受损农户较多时。 2013 年 5 月,为配合村道扩建项
目,简村需要拆除 60 多户 80 多间违建房。蒋木林带着几个混混与农户谈,村民看到这阵势
也就软了三分。在最后拆迁的时候,其他村民也就不敢提其他要求了。不到一个半月的时
间,村里违建房基本拆迁完毕。事后蒋木林告诉笔者,因涉及 60 多户,自己掌握的资源无法
满足需要,只能采用暴力手段。从玉镇其他非中心村的经验看,这种情况具有代表性。
16. 来自 2013 年 5 月 29 日对玉镇维稳办负责人唐鑫的访谈。
· 1 8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