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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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理人”:项目进村中的村治主体研究


      正如表 1 所呈现的,从已知的项目资金数额来看,玉镇 2008 年至
   2013 年获得项目资金共计 6315 万元,其中,廖村、尚村和坪村三个中
   心村获得 4320 万元,占项目资金投放总数的 68.4% 。乡镇项目指标
   投放更多地服务于镇政府自身的行政意志,通过项目资金的“锦上添
   花”实现短期见效。由此出现一个悖论:越是需要项目资金改善村庄基
   础设施的村庄,越得不到乡镇的惠顾。乡镇指标投放的非均衡性强化
   了非中心村通过竞争获得项目指标的诉求冲动。
       第二,总的项目指标的稀缺性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村庄项目诉求冲
   动。关于指标稀缺性,可以从玉镇各个村庄所获得的项目总资金量与
   总需求量之间的比值得出(见表 2 )。

          表 2 :玉镇政府项目资金与资金总需求情况统计( 2008 — 2013 年)
        项目类型          争取资金(万元)        资金总需求(万元)       两者比值( % )
      一事一议项目              735             8200            9.0
       小农水项目             2398             24500           9.7
      道路建设项目             1820             11500          15.8
      国土整治项目             1530             19120           8.0
      注:资金总需求是笔者通过访谈和相关文献材料获得数据,然后按照现有工程
   建设造价标准估算出来的,所得数字虽不精确,但经过笔者在调研中的反复验证,
   仍可反映一定问题。
      从 表 2 可 以 看 出,在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中,除 道 路 建 设 外
   ( 15.8% ),已争取项目资金与资金总需求量的比值均未超过 1 / 10 。表
   2 反映出以下两点:一是项目指标的稀缺性。扣除县乡政府行政指令
   安排的项目后,对于非中心村来说,这种稀缺性更为明显。二是如果考
   虑到税费改革后依托农民自组织提供村庄基础设施的乏力(刘建平等,
   2006 )以及政府指标分配中的非均衡性,非中心村对项目指标的诉求冲
   动被进一步强化。
       第三,项目指标分配中的无规则化也强化了村庄项目诉求冲动。
   既有研究表明,项目制运作强化了县级各部门的权力(周飞舟, 2012 ;
   李祖佩、钟涨宝, 2015 )。县级各部门掌握项目资金分配权和项目工程
   实施权,对于同一县域内的村庄而言,除了被政府划入到规划区内的极
   少数中心村外,其余众多的非中心村在区位、资源禀赋等方面相差无
   几,也就是说,客观条件并不能作为项目指标的分配标准。因此,在具
   体的指标分配中,县级各部门在村庄竞争中主要看“谁更积极”,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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